房屋征收與補償,本市的拆遷戶將得到更多的利好。1月9日市人大召開發布會介紹,去年市人代會“一號議案”《關于制定<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議案》有了進展,《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即將通過。據悉,這也是地方性法規首次提交市人代會聽取意見。與以往相比,草案變化最大的是,增加了“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也就是說市民安置后的房子公攤面積不用自己掏錢,保障了實際居住條件,這樣就意味著普遍增加了19% 至27%的建筑面積,而選擇
貨幣補償也會比以前多補23%。
■亮點直擊
安置房公攤不用掏錢貨幣補償也多拿23% 會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萬振東對草案進行了說明,最引人注目的則是關于征收補償標準的內容。萬振東介紹,自2006年以來,針對房價趨高的現實情況,本市依法確立并執行了以“就地房屋補貼”作為基準的補償標準,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作為結算補償金的標準,并規定了25平方米的住房保證面積、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積以及45平方米的有償改善面積,“這在當時較好地保障了被拆遷人的居住權益、改善了其居住條件,得到了社會的認同。但是近幾年來,房屋征收基本上為征收多層、補償高層,高層住宅的公攤面積一般遠遠大于多層住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被征收人居住條件的改善。”
在調研中,群眾對這一問題反映比較強烈,實踐中進行的房屋征收項目,也都在具體工作中通過不同方式,增加一定的面積補貼。基于以上情況,按照保持政策延續性、保證補償標準不降低并適當改善的總體思路,草案第二十一條對就地房屋補償標準做了新規定,相比2006年拆遷管理法規的補償標準,征收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應補償面積增加了“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補償面積”的規定,即,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部分,作為應補償面積,由征收人給予補償 。
也就是說選擇就地房屋補償的,補償面積除了延續2006年的政策的補償面積外,還增加了就地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
“根據委托市城鄉建設委進行的統計測算,本市2008年以來進行的住宅房屋建設項目,多層(6層及6層以下)房屋公攤比例主要集中在11% 至15% 之間;7至11層房屋公攤比例主要集中在18% 至24%之間;19層及以上房屋公攤比例主要集中在19% 至27% 之間。”萬振東介紹,近三年來,本市用于征收補償的房屋多為19層以上房屋,在同等增幅內選擇數量相近的套數和戶型房屋進行算術平均,經測算 ,平均公攤面積比例約為23% 。按照以上數據,草案規定的就地房屋補貼標準,相比較2006年的補貼標準而言,基本上普遍增加了19%至27%建筑面積的改善,有利于進一步保障被征收人的實際居住條件。
對于征收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標準,原則上應以就地房屋補償標準為基準進行計算。但是,由于貨幣補償沒有補償房屋作為實物依據,因此,其中第(六)項的“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難以確定。“對這一問題,我們考慮,一方面要使房屋補償具有相對公平性,不同項目之間以及統一項目的不同補償方式之間,補償標準要基本持平;另一方面也要具有可操作性,簡便易行。”萬振東說,基于以上考慮,草案采用了規定公攤面積比例的做法,以測算的“23%”這一實際平均公攤面積比例來確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征收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以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的應補償面積,按照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其中,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補償房屋公攤面積,按照該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應補償面積之和乘以23% 計算。”
■草案解讀
安置房多數是高層新規為被征戶減負 “以前有人寧肯住著舊房子也不愿意被征收,覺得拆房還不如繼續住下去。”市政協委員、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蘊新表示,現在的被征收房屋多為平房或 5層的筒子樓,而建起來的回遷房多為高層建筑。“建筑本身的變化引起了公攤面積變大。”她告訴記者,現在很多雙職工住的房子可能是20到30平方米的,拆房后回遷到新房需要拿出一部分費用來,對他們來說壓力比較大。
“調整房屋征收補償辦法,不僅給房屋被征收人帶來了更多的實惠 ,也對未來全市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起到了關鍵的促進作用,掃清了一些障礙。”對于房屋征收補償辦法修改的事情,市人大代表、青島山海天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薛見高非常贊同,他告訴記者,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的修改應該考慮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能讓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受到損失。
“房屋征收補償辦法還應該定期修改,不能等到不得不修改的時候再動。現在收入在逐年遞增,房屋補償的標準也應該定期提高,這樣才能保證發展的成果讓每個人共享。”薛見高說。
青島市政協委員 、和安律師事務所主任黃海波也對該新規進行了一番自己的解讀。黃海波認為,還有一大進步,就是明確了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既不是開發商等商業主體,也不是政府的某一個職能部門,而是市區等各級人民政府。“以往的拆遷主體一般是開發商,開發商往往更關心商業利益,而忽視公共利益。因此存在個別開發商對被拆遷者補償額度過低現象,導致被拆遷者拿到的補償款無法在市場上購置同樣的房屋,從而損害了被拆遷者合法權益。”黃海波說,但以政府作為房屋征收主體,征收范圍、補償標準等由政府依據民主決策原則,在民主協商基礎確定,有利于貫徹公平、公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