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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克杰 開車在道路上行駛,經常會為“該不該闖黃燈”而糾結。近日,浙江嘉興中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明確告訴我們:“闖黃燈,違法!”(本報4月8日A6版報道) 這原本是一起極為普通的不服交警行政處罰的行政訴訟案件,但由于訟爭的事項為“闖黃燈是否違法”這一多數司機都很糾結的問題,而成為全國范圍內普遍關注的一個公共事件——看法院最終如何適用法律,為廣大公眾解疑釋惑。
得知法院的終審判決結果,筆者對它的評價只有一個字:好!法院用終審判決給了廣大機動車駕駛員一個明確而堅定的答案,即開車在道路上行駛除了禁止闖紅燈外,也不得闖黃燈,闖黃燈同樣違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從某種意義上講,浙江嘉興中院判決的全國首例“闖黃燈”案,是一個廣泛適用于執法司法和社會公眾的普法教材。
二審法院對“闖黃燈是否違法”問題的定性準確恰當。指出這一問題“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必須嚴肅對待,不能馬虎了之。而事實上,相關法律法規均未明確規定“禁止闖黃燈”或“闖黃燈違法”,于是法院只有從法律條文之外尋找答案,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對立法目的和宗旨、法律體系與條文語義的合理解釋來找到判決依據。
基于上述立意和邏輯,二審法院對《道交法條例》的條文“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含義,進行了解釋,將該條款的意思歸結為“黃燈亮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最終得出了“闖黃燈系違法行為”的結論。這些說理和論證,不僅讓普通公眾疑惑頓失,對判決結果心服口服,同時也為其他法院樹立了榜樣,提供了范例。
盡管該案判決對解決“闖黃燈”問題具有導向作用,但也必須看到,要有效減少和杜絕“闖黃燈”現象,真正消除“闖黃燈”帶來的交通安全風險,功夫應該下在案外。一方面,要及時修改法律法規,規范立法語言,讓法律條文更加嚴謹。從道交法條例的條文看,使用語言不夠準確和嚴謹,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應增加規定“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停止線后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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