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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西流 “逮癩蛤蟆也犯法?”這是汪某被抓后最不服氣的地方。在他看來,這是“小事一樁”,警方有點小題大做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河南省確山縣法院表示,此案現已審結,依法判處汪某拘役三個月。據悉,汪某是我國因逮癩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 這樣的結果,想必不僅是當事人汪某“不服氣”,恐怕許多人也“想不通”。當然,更會讓一些“獵手”驚出一身冷汗,暗自慶幸自己沒有撞上“槍口”。然而,必須厘清的是,汪某因逮癩蛤蟆被拘,并非是當地司法機關執法無度,而是因為其已觸犯了相關法律。
雖然癩蛤蟆未被列入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進入了“三有動物”名錄。所謂“三有動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
因此,汪某逮癩蛤蟆被拘,是一堂普法課。首先,有關部門應以“六五普法”為契機,必須大力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而且要主動宣傳;讓社會認識到保護野生動物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獵殺國家保護動物和“三有動物”,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社會輿論要更多地承擔起宣傳和監督的作用,通過有關部門和媒體的宣傳,讓更多的人認識到野生動物的價值,知道這些野生動物對于保護自然和生態平衡的重要性。特別是,對于那些因為一己私利獵殺野生動物的違法者,應加大打擊力度,讓全社會充分認識到獵殺野生動物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作者系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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