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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建住宅數量的增長和使用年限的延長,專項維修的高峰即將到來。
商品房在保修期內如果出現問題,開發商可以解決,但過了保修期再出現問題,維修金一般就要由業主承擔,一旦維修金分攤不均,很容易產生糾紛。據了解,僅市內四區三年內便有935起類似的投訴。2月24日記者采訪了解到,針對超出保修期的房屋維修中存在的問題,今年兩會上,李滄代表團的 28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了一份《關于加強本市房屋專項維修管理的議案》,建議相關部門制定出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填補目前的法律空白。
■背景 商品房維修金尚無規范 “房屋專項維修管理,是指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議案牽頭人之一、市人大代表李其溫告訴記者,本市住房商品化改革以來 ,沒有建立統一完善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管理制度,“市政府2001年頒布了《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只對已售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維修基金做出了相關規定,未對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做出規定,致使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額為‘零’。”
市人大代表 、李滄區建管局局長劉波告訴記者,1999年1月,國家建設部、財政部出臺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2008年2月,又頒布施行了新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0年5月,《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開始執行。據了解,全國15個副省級城市和全省17個城市,除青島外都已頒發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規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目前,本市尚未制定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維修責任不明頻引糾紛 “國家對建筑工程規定了不同的保修年限,如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外墻面為5年,外墻保溫層粘結、外墻涂料飾面為2年。之后出現質量問題,共用部位維修費用就由用戶負擔。住宅大都是多戶居住,由于經濟收入不同和入住時間差異等多種復雜情況,導致維修費用分攤難、收繳難。”李其溫告訴記者,電梯的保修期是廠家各自規定的,最長的2年,之后的維修和更換,也是由用戶負擔。這種投資費用大的共用設施,分攤和收繳就更難了。
“如已發生的市南區新貴都北小區和雙星花園二期電梯故障以及李滄區華易春之都外墻涂料飾面脫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事件,都是居民多次集體上訪之后,政府部門多次協調甚至墊支資金才修復的。”李其溫說。
“由于制度缺失、維修責任不明等因素,因住宅專項維修問題引發的糾紛和上訪呈增長趨勢,2008年~2010年三年投訴935起,其中共用部位及設施引發的投訴占37%,影響到居民安居樂業,消耗了大量的行政成本。”談到目前的現狀,李其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