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2月5日訊(記者 劉純來) 男子葛某以介紹工作為由將大學女同學李某騙到即墨搞傳銷并將其拘禁,女同學從三樓跳下逃跑摔傷。葛某等人將李某拋棄在城陽一醫院旁邊公路上,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12月5日,記者從城陽法院了解到,近日,城陽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黃某 、葛某和馬某有期徒刑12年、10年和8年,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43.6萬余元。
2月14日14時許,葛某伙同黃某、馬某等人以介紹工作為名,將葛某的大學女同學李某由濰坊騙至即墨市康城小區,并派人將李某看管起來,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強迫其加入傳銷組織。2月15日 19時許,李某為擺脫糾纏欲逃跑,就從三樓跳樓落到水泥地面上,結果嚴重受傷。看到李某跳樓摔傷,趁著夜色黃某、趙某(在逃)等人將李某棄于城陽區人民醫院西側公路處。后來,路人發現受傷的李某立即報警。
2月19日,李某經醫治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李某是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后,被告人葛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6月9日,被告人黃某、馬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城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葛某、黃某、馬某結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葛某以介紹工作為由將同學李某從濰坊騙至即墨市,并參與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被告人黃某作為傳銷組織的“上級”,參與預謀并積極實施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致使李某從被拘禁處墜樓,后經醫治無效死亡,被告人葛某、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在黃某的指使下參與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葛某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葛某、黃某、馬某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認為三被告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葛某和馬某有期徒刑12年、10年和8年。并賠償受害人李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43.6萬余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郭新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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