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4月25日訊(記者 李珍) 2008年底,山東即墨黃酒廠將即墨市同樣生產老酒的7家酒廠告上了法院,以對方侵犯了“即墨老酒”這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權、包裝權、裝潢權為由,分別向每家索賠10萬元。4月22日,市中院知識產權庭一審作出判決,即墨市玉福春黃酒廠和即墨市第二黃酒廠被認定侵權,分別賠償即墨黃酒廠6萬元。4月25日,記者從法院獲悉,其余5家酒廠情況還需進一步調查審理。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被訴侵權的7家酒廠分別是即墨市玉福春黃酒廠、即墨市凱旋酒廠、山東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即墨市第二黃酒廠、青島即墨市舞旗酒廠、即墨市普潤酒廠、青島即墨源源酒廠等七家,它們的廠址都在即墨而且同樣生產老酒。“我們是唯一擁有即墨老酒這一商標的廠家,其他酒廠生產的老酒和我們的產品太像了,沖擊了我們的市場占有量,也對品牌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即墨黃酒廠的代理人蘭衛孝在2月23日市中院開庭時表示,他提出要求7家酒廠停止生產侵權產品,并賠償10萬元損失。
蘭律師當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有些酒廠生產的老酒取名為“即墨純老酒”,這種名稱和“即墨老酒”非常相似,還有的是在酒瓶和包裝上和“即墨老酒”非常像。“這種市場競爭行為,給我們正宗的即墨老酒的市場帶來很壞的影響。”該廠總經理助理仇女士告訴記者,“即墨老酒”之爭從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當時的案子基本上都以庭外調解結案了。
但是,在2月23日開庭審理時,被告的7家酒廠沒有一家承認侵權,他們都表示自己擁有獨立的注冊商標,其中青島即墨源源酒廠則表示他們早已經不生產老酒了,原告舉證的酒不是他們的產品。在案件審理中,有被告的律師指出,他們被“即墨老酒”起訴很冤枉,“我們認為,只要是在即墨生產出來的老酒就是即墨老酒,配方都是差不多的,只不過他們有這個注冊商標,但這并不能證明他們生產的老酒就是最好的。”即墨市凱旋酒廠的代理人慈律師表示。
4月22日,市中院知識產權庭在審理后,對其中的兩案進行了宣判,判決即墨市玉福春黃酒廠和即墨市第二黃酒廠生產的老酒因包裝、裝潢和“即墨老酒”相似而構成侵權,被告應停止生產侵權產品,并分別賠償即墨黃酒廠6萬元。4月25日,記者采訪主審法官得知 ,其余被告的5家酒廠中,有一家酒廠正在和即墨黃酒廠進行調解,而其余幾家酒廠均因主體不適格還需要進一步審理。“因為即墨黃酒廠起訴的是酒廠的字號,也就是酒廠的名稱,其實這幾家酒廠都是個體工商戶,應該起訴的是個人。”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據了解,在一審宣判后,兩酒廠代理人都表示要回去考慮一下是否上訴。
■相關鏈接老酒之爭由來已久
1979年,即墨老酒獲得“全國優質酒”稱號,其注冊商標“即墨”牌被評為山東省著名商標。1985年,書法家舒同專為該廠題寫了廠名“山東即墨黃酒廠”和品名“即墨老酒”。后來舒同的題字“即墨老酒”被印制在其產品外包裝及標志中 ,沿用至今。1999年9月,即墨田橫酒廠擅自在其生產的“田橫島”牌老酒、老酒王及大桶老酒的外包裝及標志上印制了“山東即墨黃酒廠監制”字樣等。為此,原告即墨黃酒廠將即墨田橫酒廠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100萬元。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不得在其產品外包裝及標志上使用“山東即墨黃酒廠監制”的字樣;被告不得在其產品外包裝及標志中使用舒同為原告產品的題字;被告賠償原告侵權損害費18236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