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大V伙同他人炒作操縱股價!青島中院發布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2023年12月1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2023年第十七場新聞發布會,圍繞“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基地職能,護航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發布青島中院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青島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張正智出席發布會通報工作情況。
據了解,青島中院2022年6月成立“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基地”,是最高法院在全國設立的八個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基地之一。基地成立以來,青島中院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提升專業化審判水平,推動形成多元共治合力,依法妥善審結了一批證券期貨犯罪案件,保持對證券期貨犯罪的高壓態勢,有力震懾了潛在不法分子。
發布會從“從嚴懲處”和“優化工作機制”兩方面介紹了青島中院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工作情況。青島中院堅持“零容忍”總基調,對近20名證券期貨犯罪分子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加大財產刑處罰和執行力度。把握證券期貨犯罪的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對各類直接、間接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統一證據認定共識,與青島證監局、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制定《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認定證據參考標準》,抓住證據認定這個關鍵,促推提升證券期貨犯罪案件辦理規范化水平。
圍繞“優化工作機制”,青島中院建立立體化行刑銜接機制,加強與青島證監局、市公安局、市檢察院溝通,建立四方會商機制,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共同舉辦研討會等,針對證券期貨犯罪態勢、熱點難點問題、法律適用等進行交流、達成共識,推進證券期貨犯罪協同治理。建立調研支撐機制,加強證券期貨犯罪審判理論研究和案例分析,在《人民司法》《刑事審判參考》等期刊發表多篇論文和案例,中標2023年度最高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圍繞“企業合規司法實務問題”開展研究,并將證券期貨犯罪企業合規治理納入研究內容。建立專業化審判人才培養機制,發揮與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兩個辦案基地的“疊加效應”,共同開展業務培訓,聯合培養既懂證券期貨業務、又懂法律知識的專業型人才,為審判基地高質高效運行提供智力保障。
為探索打造可復制、可推廣、可借鑒的證券期貨犯罪審判“青島模式”,青島中院將以深化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基地建設為著力點,持續公正高效審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堅持依法從嚴懲處不動搖,突出打擊懲治重點,聚焦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犯罪,加大財產查控、處置力度,確保案件辦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機統一。正確把握從嚴懲處與寬嚴相濟的關系,在對證券期貨犯罪實施全鏈條打擊的同時,對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贓退賠、符合認罪認罰從寬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依法從寬處罰;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和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持續推進治理與治罪并重,圍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治理,加強司法建議、案例發布、庭審公開等,健全行刑雙向銜接工作機制,與相關機關形成防范和懲處證券期貨犯罪強大合力,做實“抓末端、治已病”和“抓前端、治未病”相結合,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青島中院發布的證券期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證券違法活動,涵蓋了青島中院審理此類案件的主要類型,反映了當前證券期貨犯罪的基本行為模式,案件審判情況彰顯了青島中院從嚴懲治證券期貨犯罪的態度和決心。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對增強資本市場各類主體的法治意識、預防違法犯罪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青島中院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典型案例
一、非法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獲利——劉某內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某上市公司決定啟動非公開發行股票工作,同年7月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此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在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劉某之妻卜某時任該上市公司監事會副主席,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劉某從卜某處獲取上述內幕信息后,累計買入600余萬股該公司股票,交易金額2800余萬元,獲利490余萬元。該案審理期間,劉某拒不認罪。綜合全案證據,青島中院以內幕交易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百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獲利的案件。證券交易中,投資者平等獲取信息是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和要求。法院提醒有不法企圖的人員,切勿對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獲利心存僥幸;同時警示所有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依法知曉信息的相關人員,作為知悉內幕信息的“關鍵少數”,要切實提升保密意識,不在正當場所之外討論內幕信息,防止為別有用心者提供可乘之機,進而引發犯罪。
二、網絡大V伙同他人炒作操縱股價——葉某操縱證券市場案
基本案情
葉某明知劉某等人操縱某上市公司股票,經共謀,決定由劉某提供資金,葉某組織機構和人員到該上市公司調研,發布調研報告,再由葉某聯系媒體,炒作該公司向優勢產業發展等概念,誘騙投資者購買該公司股票,幫助劉某等人獲利2900余萬元。葉某的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鑒于葉某是從犯并且具有坦白情節,青島中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當前多發的“股市黑嘴”操縱證券市場案件。涉案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的影響力,通過多種傳播平臺炒作概念、市場熱點等,直接或變相推薦股票,進而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此類犯罪背離了證券市場自由競爭和供求關系原則,具有極大的危害。法院提醒證券從業人員,務必強化守法意識,不得利用自身影響力或知名度破壞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同時,廣大中小投資者要擦亮眼睛,不要被誤導,以免造成損失。
三、企業高管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陳某、劉某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
陳某、劉某分別為某上市公司總經理和財務總監,該上市公司與A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2014年間,該上市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1.7億余元和6000余萬美元的采購合同,系關聯交易,且關聯交易金額占該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的83.19%。陳某、劉某參與審核了上述采購合同。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對于關聯交易等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披露。但該上市公司發布的年度報告以及季度報告中,均沒有披露關聯交易信息。青島中院以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陳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判處劉某罰金五萬元。
典型意義
信息披露是證券發行注冊制的核心。注冊制施行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需要加大刑法的保障力度。上市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蛘邚氖玛P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信息,都屬于依法應當披露的信息。法院提醒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以免觸碰法律的紅線。
四、基金經理伙同上市公司大股東操縱股價——趙某操縱證券市場案
基本案情
趙某系某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管理多個基金產品。阮某系某上市公司大股東,為操縱股價減持套現,與趙某合謀,使用趙某管理的基金產品,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進行所謂的市值管理,操縱股票價格和交易量。趙某累計買入該公司股票4500余萬股,買入金額12億余元,非法獲利1.2億余元。趙某的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情節特別嚴重。青島中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六千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外部人員內外勾結操縱股價案件。涉案人員為達到獲利目的,互相配合拉升股價,嚴重擾亂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法院提醒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務必誠信守法,恪守職業操守,對投資者負責,不得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等行為;廣大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人員,要守規則、存敬畏、知底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牟取非法利益。逾越上述界限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