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聯合發(fā)布依法嚴懲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檢察院高度重視對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用農產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積極履行審判職能、法律監(jiān)督職能,依法嚴懲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專項行動開展三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訴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準逮捕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訴1991件4545人。全國法院一審審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計16 070件,其中涉及專項行動重點整治的11個品種的食用農產品案件共計1429件。同時,“兩高”進一步修訂完善相關司法解釋,嚴密刑事法網,為依法打擊此類犯罪提供規(guī)范依據。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在2024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fā)布一批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共4件,分別是:孫某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顧某國非法經營,潘某棟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李某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陳某輝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這批案例聚焦老百姓關注度高、社會危害大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問題,彰顯司法機關依法嚴懲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的堅決態(tài)度,體現其參與食用農產品安全綜合治理的良好成效。
下一步,“兩高”將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嚴懲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進一步健全完善食用農產品安全領域行刑銜接機制,積極參與食用農產品安全綜合治理,充分運用法治力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目錄
案例一:孫某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業(yè)用甲醛溶液浸泡銀魚并銷售
案例二:顧某國非法經營,潘某棟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銷售生豬,檢出“瘦肉精”
案例三:李某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生產、銷售獸藥殘留超標的三黃雞
案例四:陳某輝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產、銷售染色小黃魚
案例一
孫某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業(yè)用甲醛溶液浸泡銀魚并銷售
【簡要案情】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孫某結在某農產品批發(fā)市場攤位銷售銀魚。為使其所銷售的銀魚能夠在常溫下存放更長時間,孫某結在明知工業(yè)用甲醛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情況下,使用工業(yè)用甲醛溶液浸泡銀魚,并將泡好的銀魚銷售給江蘇省昆山市等地商販,銷售金額共計129萬余元。2020年以來,孫某結雇用被告人劉某軍來其攤位幫忙,從事使用工業(yè)用甲醛溶液浸泡銀魚等工作,劉某軍參與銷售金額共計67萬余元。經昆山市食品質量檢測中心檢驗,孫某結銷售的銀魚中均檢出工業(yè)用甲醛成分。
【訴訟過程】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孫某結、劉某軍提起公訴。昆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孫某結、劉某軍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人銷售金額分別達129萬余元和67萬余元,均屬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孫某結系主犯,劉某軍系從犯,對劉某軍可依法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軍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工業(yè)用甲醛被列入國務院有關部門發(fā)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體長期處于甲醛濃度較高的環(huán)境中,可能出現頭暈、頭痛、流淚、惡心嘔吐等癥狀,嚴重的可能導致白血病。35%-40%的甲醛水溶液即人們所熟知的福爾馬林溶液。福爾馬林溶液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在醫(yī)學上被用于外科器械、手套、污染物的消毒,也被用作保存解剖標本的防腐劑。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甲醛水溶液的防腐特點,使用甲醛水溶液浸泡水產品,以達到防腐保鮮的效果。較高濃度工業(yè)用甲醛溶液浸泡的水產品一般會有刺激性氣味,表面堅硬,缺少光澤,口感生澀,缺少鮮味,廣大消費者可以通過觀察外觀、嗅聞氣味、觸摸質地等方式進行識別,避免購買或食用工業(yè)用甲醛溶液浸泡過的有毒、有害水產品。
案例二
顧某國非法經營,潘某棟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銷售生豬,檢出“瘦肉精”
【簡要案情】
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顧某國購入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并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家中私設屠宰場非法從事生豬屠宰、銷售活動,非法經營數額102萬余元,違法所得數額9萬余元。其中,2022年7月5日至6日,顧某國分兩次將非法屠宰的兩頭生豬銷售給被告人潘某棟,銷售金額共計7480元。潘某棟將從顧某國處購買的豬肉部分銷售給被告人李某衛(wèi),部分面向社會銷售,銷售金額共計7820.44元。李某衛(wèi)將從潘某棟處購買的豬肉在其門市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2065元。經河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等部門檢驗,從顧某國、潘某棟、李某衛(wèi)處查獲的豬肉中均檢出沙丁胺醇成分。
【訴訟過程】
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非法經營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顧某國、潘某棟、李某衛(wèi)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泊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顧某國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許可私設屠宰場,非法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經營活動,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潘某棟、李某衛(wèi)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jié)并登報道歉,潘某棟、李某衛(wèi)還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可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已經法院調解結案。據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顧某國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潘某棟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衛(wèi)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禁止潘某棟、李某衛(wèi)在緩刑期間從事豬肉銷售活動。
【典型意義】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種。農業(yè)農村部于2019年12月發(fā)布的第250號公告《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列出的“β-興奮劑類及其鹽、脂”,就是指“瘦肉精”類物質。涉“瘦肉精”犯罪屢禁不止,一方面是因為養(yǎng)殖戶法治觀念薄弱,為逐利鋌而走險,另一方面也與畜禽非法屠宰、銷售脫離監(jiān)管密切相關。本案就是一起不法分子私設屠宰場非法屠宰并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導致含有“瘦肉精”的豬肉流向市場的典型案件。司法機關不僅對銷售含“瘦肉精”豬肉的潘某棟、李某衛(wèi)定罪處罰,還以非法經營罪對非法屠宰和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的顧某國定罪處罰,有效打擊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的源頭。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潘某棟、李某衛(wèi)長期從事豬肉經營活動,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義務,從私人屠宰點違法購買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豬肉對外銷售牟利,致使含有“瘦肉精”的豬肉流入市場,依法認定該二人具有主觀明知。本案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要從正規(guī)的市場和途徑購買畜禽肉類及其制品,還要注意查驗相關肉類是否有檢驗、檢疫合格標識。
案例三
李某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生產、銷售獸藥殘留超標的三黃雞
【簡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欽在某家禽養(yǎng)殖場養(yǎng)殖三黃雞。2021年8月6日至10月18日,李某欽給三黃雞每日喂食某品牌中期配合飼料861(該飼料含有抗球蟲藥物尼卡巴嗪)。同年10月11日至17日,李某欽未執(zhí)行飼料標簽上明示的休藥期5日的規(guī)定,分6次向某禽業(yè)專業(yè)合作社銷售尚在用藥期的三黃雞9700羽,凈重11592千克,銷售金額共計15萬余元。溫州市農業(yè)農村局對上述養(yǎng)殖場內的三黃雞進行檢驗,其中尼卡巴嗪殘留量為686μg/kg,超過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規(guī)定的尼卡巴嗪200μg/kg的最大殘留量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訴訟過程】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李某欽提起公訴。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李某欽生產、銷售獸藥殘留超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金額15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李某欽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欽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典型意義】
為防治雞球蟲病,獸藥尼卡巴嗪被允許在商品飼料中添加使用。李某欽在飼養(yǎng)、銷售三黃雞過程中,沒有執(zhí)行飼料說明書上關于獸藥尼卡巴嗪休藥期的規(guī)定,將尚在用藥期的三黃雞予以出欄銷售,導致流入市場的三黃雞中獸藥尼卡巴嗪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三黃雞是老百姓餐桌上常見的禽類農產品,禽類養(yǎng)殖業(yè)的從業(yè)人員應當嚴守底線,盡到科學謹慎飼養(yǎng)的注意義務,確保食用農產品安全。司法機關在依法精準打擊犯罪的同時,建議相關行政部門對市場端開展獸藥殘留排查行動,推動相關行政部門將尼卡巴嗪等獸藥納入禽畜類農產品日常檢驗范疇、對生產端開展養(yǎng)殖戶走訪、加強用藥知識培訓指導,形成保障食用農產品安全的合力,牢牢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陳某輝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產、銷售染色小黃魚
【簡要案情】
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機關聯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開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清查整治專項行動,查獲被告人陳某輝等28名經營小黃魚的個體工商戶。經查,陳某輝等28名個體工商戶為提升小黃魚外觀鮮度、增加銷量,明知“黃粉”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仍使用“黃粉”溶液將小黃魚浸泡染色后對外銷售。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陳某輝店鋪查獲染色小黃魚54.41千克,在其他涉案人員處查獲染色小黃魚115.167千克、“黃粉”744克、“黃粉”溶液15桶。經檢驗機構檢驗,上述小黃魚、“黃粉”、“黃粉”溶液中均檢出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堿性橙Ⅱ成分。
【訴訟過程】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后對被告人陳某輝等11人提起公訴。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另外17人作不起訴處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陳某輝等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告人分別具有自首、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陳某輝等11名被告人一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并處人民幣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罰金。同時,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以及訴前磋商的方式,要求上述11名被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并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均已履行到位。
【典型意義】
小黃魚肉質鮮嫩、營養(yǎng)豐富,是深受廣大消費者喜愛的水產品。一些不法商販為了提升小黃魚的外觀新鮮度,在生產、銷售過程中非法添加含有堿性橙Ⅱ成分的物質。堿性橙Ⅱ是一種工業(yè)染料,而非食用色素,過量攝入或皮膚接觸會導致急性、慢性中毒,已被列入國務院有關部門發(fā)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屬于國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小黃魚中非法添加堿性橙Ⅱ并銷售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依托行刑銜接機制,及時建議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犯罪線索,全鏈條溯源追查“黃粉”原料提供者和其他染色小黃魚銷售者。同時,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涉案人員反向移送,建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形成打擊閉環(huán)。司法機關還積極促推綜合治理,督促農貿市場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時與經營戶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設置群眾舉報、維權聯絡點,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同時,充分運用法庭教育和法治節(jié)目開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傳,引導食品經營者知法守法,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并提醒廣大消費者通過觀察魚腹、魚唇顏色或用紙巾擦拭黃魚表面等方式辨別染色小黃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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