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網(0532-80889431)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
其中該法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近日,青島市環境保護局嶗山分局執法人員在例行檢查過程中發現,青島嶗山雙臺實業有限公司在污水處理設施集水池私設溢流口,將部分污水經溢流口外排至雨水管道。
針對該公司上述行為,青島市環境保護局嶗山分局經過調查后,確認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中的相關規定,并于7月2日依法處以罰款。
信網通過查詢了解到,青島嶗山雙臺實業有限公司于1996年5月29日在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成立,經營范圍有:紙制品、塑料制品、針織品的加工、制造、銷售,廠房租賃,辦公用品、體育用品、建筑材料、金屬材料(不含貴金屬)、木制品、日用百貨批發、零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項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取得許可證后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為了解此事具體情況,7月12日下午,信網曾致電青島嶗山雙臺實業有限公司預留在網上的辦公電話進行了解,但是多次撥打均無人接聽,其負責人電話也處于無人接聽狀態。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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