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孫桂東 通訊員左晟 報道
半島都市報2月7日訊 7日,記者從青島市公安局了解到,根據《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每年只有六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具體包括農歷臘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及正月十五,市民在限制燃放區域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對于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據悉,今年,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可以在農歷臘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間(1月31日至3月2日)進行銷售。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多部門監督電話:
市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監督電話:66571819(白天),66571800(夜間)。
市安監局負責合理布設煙花爆竹臨時零售網點,監督電話:12350。
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城市道路、公園等公共區域內的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監督電話:12319。
市交通委監督電話:82817777
市質監局監督電話:83095572
市工商局監督電話:12315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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