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孫桂東 通訊員 左晟
7日,記者從青島市公安局了解到,根據《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每年只有六天可以燃放煙火爆竹,具體包括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及正月十五,市民在限制燃放區域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對于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據悉,今年,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可以在農歷臘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間(1月31日至3月2日)進行銷售。按照規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不應布置在軍事管理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橋下及涵洞、三層及以上建筑物內。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布置在兩層建筑物內時,其正上方不應有人員活動場所,上下層之間不應有樓梯和洞口。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毗鄰其他建筑物時,其毗鄰墻體應為不燃材料墻體,且不應有門窗和洞口。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部應將產品堆放區和銷售柜臺分區布置,確保安全疏散通道暢通。嚴禁將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作為其他經營場所和生活場所的人員進出入通道。專柜銷售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相對獨立,其他商品銷售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應通過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在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醒目位置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禁止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識。
另外,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正確、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發射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內、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018年春節青島市內三區煙花爆竹禁售路段:
市南區
禁售區域(重要區域和旅游景區):市政府周邊(山東路、閩江路、南京路、香港中路合圍區域),前海一線(東海中路、燕兒島路以西香港中路、香港西路、文登路、萊陽路、龍口路、湖南路以南區域),八大關景區。禁售路段(禁售區域之外的城市主干線,特色街區主要路段以及其他不宜銷售煙花爆竹的路段):香港中路,山東路,延安三路,中山路,閩江路、閩江二路,閩江三路,云霄路,漳州一路,漳州二路,江西路以南燕兒島路、南京路和福州路路段,大堯一路,大堯三路,逍遙二路,秀湛路,南京路以西延吉路路段,燕兒島路與泰州路間寧夏路路段,江西路與上杭路交口(50米范圍內)。
市北區
禁售路段:市北區特色街(昌樂路文化街、沈陽路電子街、北仲路體育街、臺東三路步行街、利津路文具街、登州路啤酒街、婚紗街、德國風情街、世界旅舍、紅酒房)、福州北路、寧安路(伊春路至合肥路(寧安路小學))、延吉路、伊春路、黑龍江南路(原308國道)、山東路、長春路、鎮江路、鎮江北路、東西快速路、壽光路、寧海路、威海路(長春路至登州路段)、臺東一路、臺東六路、大名路、臺東八路、遼寧路、樂陵路、膠州路、市場一路、熱河路、無棣二路、臨沂路、延安一路、萊蕪二路、菜市二路、姜溝路、市場三路、芙蓉山路、芙蓉路、豐盛路、萬壽路、勁松四路埠西村市場路段、嘉禾路和1路、7路公交車總站至宣化路周邊50米范圍。
李滄區
禁售路段:李村河兩側、濱河路全路段、京口路(從青島財經職業學校向東至夏莊路)、書院路(從北方國貿至五星電器路段及南至濱河路)。
多部門監督電話
市公安局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做好允許燃放期間的滅火救援準備,對取得燃放許可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施防火安全管理。監督電話:66571819(白天),66571800(夜間)。
市安監局負責合理布設煙花爆竹臨時零售網點。監督電話:12350。
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城市道路、公園等公共區域內的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監督電話:12319。
市交通委監督電話:82817777。
市質監局監督電話:83095572。
市工商局監督電話:12315。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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