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日上午,記者從市政府召開的發布會上了解到,2017年10月27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正式審議通過了《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報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于12月1日公布,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管控風險隱患 實現“預防為主”
《條例》共分為六章四十九條,分為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事后恢復重建、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條例》立足青島實際,堅持關口前移,堅持重心下沉,堅持問題導向,堅持青島特色,在風險管控、基層響應、社會參與、科學處置等各領域都有很多創新點和亮點。
其中,《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各類人員聚集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對活動場所進行風險識別和安全檢查,并對參加人員進行陌生環境風險告知和安全疏散提示。舉辦集會、慶典、會展、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單位應當制定落實安全工作方案,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防范設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公共場所的主要出入口、電梯口、疏散門、安全出口、避難層(間)等應當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標識,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詳細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配置報警裝置、防毒防爆裝置、消防器材、應急救援設備、緊急逃生工具、醫護救治器材等,并定期檢測、維護、更新。跨海大橋、交通隧道等重要交通樞紐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設施和標識,按照規定配置用于管理、控制車輛通行的設備,保持監控系統與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機構的通訊暢通。
組織應急演練 每年至少一次
此外,《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急預案編制單位以及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年組織社區居民開展不少于一次的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應急演練。學校(幼兒園)應當每學期組織不少于一次的疏散、逃生應急演練。
地震、臺風、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重要基礎設施以及城市供水、供電、供氣 、供熱等的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應當每年組織開展至少一次以現場處置、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為主要內容的應急演練。
強化公眾參與 降低傷亡損失
據悉,在政府層面,《條例》第五條、第八條要求政府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在基層社會層面,《條例》第七條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確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在單位和公民個人層面,《條例》第二十六、三十二條要求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通過110、119、120等緊急求助電話報告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受到突發事件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預警信息采取防范避險措施,配合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師、公共交通工具駕乘人員、導游,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車站、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人員等應當參加應對突發事件的初級救護培訓和消防安全培訓。上述人員通常身處突發事件第一現場,通過接受正規培訓,關鍵時刻能夠科學組織人員自救互救、疏散逃生,正確配合政府救援,大大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此次立法首次將該培訓明確列入法定義務,此舉有利于迅速提高上述重點人員在突發事件現場的第一響應能力。
《條例》提出,鼓勵發展和引進突發事件應對特種專業救援隊伍,鼓勵發展多元化社會應急救援服務,鼓勵建立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依托社會力量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志愿服務的,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助。
城市信報記者 張鵬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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