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喬杉
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如果不法商家有刪差評、刷量等行為,最高可能被罰200萬元。(本報11月5日A02版報道) 對于失信商家來說,最高可罰200萬元,可謂“無法承受之重”。難怪有人評價,這條法規一出,“那些刷單刪差評的人在瑟瑟發抖”。當然這也建立在一個基礎上,那就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應該說,這些年來方方面面對于電商失信行為,態度是明確的。不講有關部門,單提電商平臺,對于惡意刷單等失信行為,也是說了不少狠話,推出了不少狠招。但落實到現實中,對于很多失信商家來說,被懲處往往是小概率事件。正是由于僥幸心理的存在,導致失信行為屢禁不止。
現在,電商失信問題已經表現出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的特點,必須猛藥去疴、重典治亂。重罰是必要的,必罰也必不可少。如果做到失信必罰,就能使問題進入可治理狀態。如果沒有必罰作基礎,那么重罰也就可能成為無源之水。其實,“打蛇要打七寸”,處罰刷單也不要放過平臺的責任。對于存在大量失信問題的電商平臺,也要嚴厲查處,乃至暫停營業,“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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