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3日,在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藍海華作關于《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記者了解到,草案修改一稿和草案稿相比進行了改動,不僅對相關條款明確了責任主體,而且還對一些方面進行了補充完善。
禁止占用道路新設早餐車等設施
據悉,城建環資委員會和部分居民提出,草案第十九條關于占路亭體的設置不宜門檻過低,建議從嚴控制。對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在道路上設置信息、報刊亭、早餐亭(車)、彩票亭、自助銀行亭等設施,嚴重影響城市容貌,妨礙行人通行,甚至會造成交通安全隱患,且從實踐看,已設立的亭體雖然在一定階段為市民生活提供了一些方便,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形勢變化,大部分亭體已經失去原有功能或者被其他服務設施所替代,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九條修改為:“禁止占用道路新設信息亭、報刊亭、早餐亭(車)、彩票亭和自助銀行亭等設施。已經設置的,產權人應當保持干凈、整潔,并在許可期限屆滿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許可手續或者許可期滿后未自行拆除的,經市、區(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拆除。”
占路經營最高或可被罰近萬元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三條采用“疏堵結合”的思路,對占路經營行為進行了規范,兼顧了各方利益,符合實際情況,總體可行,但需進一步補充完善。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進一步加強對臨街門店和便民攤點群設置、管理的規范,在相關條款中增加以下內容:“臨街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草案修改一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同時將草案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便民攤點群設置規范,明確便民攤點群設置條件、數量、環境衛生要求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攤點群設置規范,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劃定本行政區域便民攤點群經營區域,并確定管理責任人。”
“便民攤點群責任人應當組織攤點經營者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經營,并對產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廢棄物等進行處理。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有的組成人員和有的區市提出,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對城市容貌影響較大,建議作出進一步規范。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內容 ,表述為:“建筑物的頂部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同一單位在同一街面僅限設置一塊招牌”。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戶外廣告的管理維護責任人和招牌的維護責任,并相應設立了罰則。
區市應形成垃圾分類運行系統
部分組成人員和有的居民提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能夠有效改善城鄉環境,促進資源回收利用,提高生態文明建設水平,但生活垃圾分類情況復雜,需要統籌設計推進,建議本法規不作具體規定,授權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條款合并歸納為一條,表述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終端處置等環節的銜接,形成全過程運行系統。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規定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
城市信報記者 張鵬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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