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銷入罪門檻高“大魚”難落網“蝦米”全跑光
傳銷變臉,法律不該“心太軟”
一些專家學者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過高,使傳銷活動的積極參與者難以定罪,導致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傳銷犯罪活動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處理。因此,應當考慮降低打擊傳銷法律的入罪門檻。
兩條鮮活的生命,再次凸顯出了傳銷的殘酷。
東北大學畢業生李文星殞命水坑事件剛剛過去,湖南長沙南方職業學院大二女生林華蓉去湖北后也再沒能回來。他們的死因同是陷入傳銷組織,同是溺水身亡。
打擊傳銷,我國已走了近20年的路程。早在1998年,國務院就下發了《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開啟了嚴厲打擊傳銷的序幕。直至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確立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可以說,我國對傳銷的打擊力度不斷升級。
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傳銷仍屢禁不止,一直頑強地“存活”至今。不但花樣翻新,手段也不斷升級。而打擊傳銷時,往往又會出現“大魚”難以落網、“蝦米”又達不到定罪標準,甚至構不成行政處罰要件,以致于很多傳銷團伙被清查后,對于傳銷人員只能驅散遣返,其骨干頭目和參與傳銷人員就像“割韭菜”,一茬接一茬。
清除傳銷這個毒瘤,法律的著力點究竟該放在哪里呢?
依托互聯網傳銷“轉型升級”
中國反傳銷志愿者聯盟負責人李旭,被媒體稱為“民間反傳第一人”。長期跟傳銷打交道,在他看來,傳銷之所以越來越猖獗,原因是多方面的。“首要原因就是依托互聯網平臺,傳銷已經轉型并升級換代了。”
“現在,網絡傳銷已成為主流,也就是說,傳銷的形式變異了。”李旭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過去傳統的“南派”傳銷和“北派”傳銷近幾年呈下降趨勢,但是,當前依托互聯網平臺、打著互聯網金融旗號,采取電子商務、虛擬貨幣、消費返利、消費養老、原始股、金融互助等方式的新型傳銷開始出現,網絡成為傳銷的新平臺,已逐步取代傳統的異地傳銷模式。
而新型傳銷模式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給取證帶來了很多的困難。“所以,現在打擊傳銷面臨的最大難題就是取證難。”李旭說。
據李旭介紹,以往的傳銷基本都沒有公司、沒有產品,很多“南派”“北派”等異地傳銷逐步演變為一場空買空賣,比如,“南派”傳銷主要依賴出版非法出版物,用所謂的紅頭文件、音像制品,歪曲解讀國家政策等。眼下,傳銷采用的洗腦手段升級,理論更加完善,更具有迷惑性和欺騙性,尤其是網絡傳銷還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借助互聯網平臺,不但傳播速度越來越快,還可以通過網上操作輕易地實現跨地域傳銷,這些都給查處帶來很大的困難,使得對傳銷的打擊難度不斷加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網絡傳銷采取了很多新的包裝模式,以合法的形式加以掩護,一些所謂有執照、有正規資質的公司,在進行傳銷時還會公開搞很多造勢活動。比如,在一些星級酒店舉辦推介會,邀請一些學者、專家、名人為其“站臺”,如此一來,欺騙性和迷惑性更強,導致很多老百姓難辨真偽。
另外,傳銷還抓住了當下老百姓投資的需求。李旭認為,由于目前就業壓力較大,經濟形勢整體下行,老百姓缺乏投資渠道,一方面做實體經濟很難,另一方面又想讓自己的錢增值保值。傳銷抓住了這個契機,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行騙。
“所以,現在的網絡傳銷不分學歷、年齡,老中青各個年齡階段都可能卷入傳銷騙局,而且現在的‘龐氏騙局’往往是多種模式交叉在一起。”李旭說。
打傳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
除了傳銷自身的“升級換代”的原因,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高級研究員許浩認為,傳銷行為愈發猖獗,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主管部門分工配合不力,實踐中執行機關的認識也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傳銷行為往往是跨區跨省作案,其中既涉及行政違法,又有犯罪行為;既涉及部門查處認定的分工問題,又涉及地區管轄問題。”許浩認為,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這就意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是治理傳銷的主要機構。但是查處傳銷還需要涉及到商務、教育、民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上述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在許浩看來,目前打擊傳銷時還有一個現實問題,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案件,在未發現涉嫌犯罪之前,工商部門都應當主動查處。只有在查處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時,方可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是,涉嫌傳銷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其在接受舉報時尚處于不明朗狀態,那么,公安機關對涉嫌傳銷行為的舉報,是否可以不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處和移送,而一律根據舉報直接立案偵查呢?
“這個問題在《禁止傳銷條例》中并沒有規定,實踐中,執法機關認識也不一致,所以也就導致了各部門之間分工配合不力的結果。”許浩說。
除此之外,許浩還指出,目前很多傳銷活動是通過網絡實施的,不但涉及人數眾多,還具有跨區跨省的特點。“現行法律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確定地域管轄,但是,在互聯網時代,如何確定立案管轄權,由何地司法機關管轄是個難題。”
宣傳預防比打擊更重要
“您好!我們地方上現在有這么個新的模式,公司是……運行的,他們這樣的是不是傳銷啊?”每天,通過微信、電話、QQ群、公眾號后臺等渠道,李旭所在的民間反傳銷組織都會接到幾百個求助咨詢信息,平均下來,一天能有200多件。“我們的信息來源還是比較廣的。在一些傳銷組織的起步階段,就會有很多求助者直接來咨詢。”
李旭認為,反傳銷,宣傳預防比打擊更重要。“對傳銷,要早發現、早查處、早預警。尤其是預警工作,十分重要。”基于此,民間反傳銷組織會不定期地公布一些黑名單,但是由于不是執法部門,經常會有很多被公布為黑名單的公司前來交涉,要求刪帖,甚至還有的聲稱會發律師函,要起訴打官司。更多的傳銷組織則采用抹黑等方式反咬一口,稱這些民間反傳銷組織是敲詐勒索團伙,是為了要錢,是阻擋互聯網創新的黑惡勢力。面對這些威脅,李旭坦言,自己的壓力確實也很大。
“實際上,我們發布黑名單是有標準的,是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李旭告訴記者,最主要的就是依據國務院2005年頒布的《禁止傳銷條例》。按照《禁止傳銷條例》,傳銷組織不管打著什么旗號、穿著什么“馬甲”,只要具有三個明顯特征就可以確定為傳銷性質:一是有入門費、加盟費等;二是拿人頭,發展下線;三是團隊計酬,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來進行計酬或返利等。
“只要符合這三點,就是傳銷。作為專業人士,我們判斷起來還是比較容易的,但現在很多公司很狡猾,打著互聯網高科技創新的旗號來忽悠人,所以很多時候,老百姓難辨真偽。”李旭說。
李旭坦言,受財力物力人力等影響,反傳銷的預警工作難度確實很大。所以,有必要跟民間的一些反傳銷組織進行合作。“如果相關權威部門能有一個官方的預警平臺,經常發布傳銷黑名單,提醒廣大群眾又有哪些新的傳銷模式出現,讓大家不要上當受騙,就會對很多新型互聯網傳銷有很好的打擊效果和震懾效果。”
打擊傳銷部分規定相對滯后
需要指出的是,傳銷雖然屢禁不止愈發猖獗,但其實我國打擊傳銷的立法起步并不晚。
據了解,早在1998年,國務院就發布了《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全面禁止各種傳銷活動。對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并進行處罰。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指出:“對于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后,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禁止傳銷條例》對于傳銷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條例第二條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一獨立罪名,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比如,明確了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認定問題等。除了這些行政規章層面的規定,國家法律層面對打擊傳銷也有所規定。
可以看出,我國刑事立法方面對于傳銷的法律規定還是相對完備的,規定得也很明確。但也有不少人認為,對于打擊傳銷,法律的滯后和不夠完善是最大的現實問題,必須予以解決。
全國人大代表劉捷指出,傳銷屢禁不止,究其原因,現行法律對打擊傳銷的規定相對滯后、不完善,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他認為,現實中,以組織、領導傳銷罪追究傳銷人員的刑事責任很難,以致當前打擊非法傳銷活動大多以涉及非法拘禁等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為此,劉捷建議,在立法上對傳銷違法犯罪行為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加大行政處罰和刑罰懲治力度。
李旭認為,《禁止傳銷條例》是2005年頒布實施的,那時候互聯網還沒有興起,因此主要針對傳統意義上的有公司、有產品的傳銷進行打擊。現在10多年過去了,伴隨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南派”“北派”這樣的基地傳銷都所升級,既無公司又無產品,取證很難,還有的公司借助互聯網模式進行金融傳銷,這就牽扯到第三方支付、資金存管問題,會涉及到央行、銀監會等部門,僅僅依靠工商和公安兩個部門,很難進行有效查處,急需多部門形成合力。“所以,法律也要針對這些金融傳銷,頒布一些有針對性的與時俱進的規定。”
教育和法律震懾要雙管齊下
按照目前相關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起刑標準在實踐中導致了這樣一個現象:“大魚”難以落網,“蝦米”又達不到定罪標準,甚至構不成行政處罰要件,很多傳銷團伙被清查后只能驅散遣返,其骨干頭目和參與傳銷人員就像“割韭菜”,一茬接一茬。
對此,一些專家學者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過高,使傳銷活動的積極參與者難以定罪,導致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傳銷犯罪活動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處理。因此,應當考慮降低打擊傳銷法律的入罪門檻。
“在沒有將整個傳銷組織體系完全‘起底’之前,很難證實誰組織、領導了30人以上的‘下線’,無法確定人員所處層級,導致很多案件無法達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許浩建議,一方面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主管部門之間的權限劃分和職責配合,建立協調機制,解決跨區跨省辦案、立案的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司法解釋明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標準,解決“大魚”難以落網、“蝦米”全跑光的問題。“對于傳銷組織中的眾多‘下線’來說,雖然其行為同樣違法,但依據目前規定,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一般參與者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李旭也認為,傳銷的立案標準還是相對較高,有必要降低門檻,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證據規格也要相對降低。他舉例說,“南派”“北派”這種異地傳銷屬于行為犯罪,主要是靠口供和筆錄來取證,但現在很多人都被洗腦了,根本不配合,調查取證很難。
“傳銷是一種涉眾型犯罪,實際上,只要是參與了傳銷,就是違法。但現在除了對組織領導者進行打擊,按照《禁止傳銷條例》,對其他廣大參與者則以批評教育為主。但這種簡單的批評教育對于已經被洗腦的傳銷人員來說,效果并不理想,他們很多人仍然執迷不悟,甚至繼續對抗查處。對于這些既是受害者,又是加害者的積極參與人員,必須教育和處罰相結合,而不能按照以前只是教育批評和簡單驅散。”李旭認為,這就缺乏法律的震懾力,要增加違法犯罪的成本。
李旭建議,對于沒有發展下線的,可以主要進行教育;對于有下線的,要區別對待,被查處還屢教不改的傳銷積極參與者必須要對其作出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讓他們知道法律的震懾力。
“總之,教育和法律震懾要雙管齊下。”李旭說。(本報記者 朱寧寧)
(轉自大眾網)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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