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山東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聯合印發《山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各種情況下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管理作出統一明確規定。
《辦法》在原有規定基礎上,針對新出現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尤其是圍繞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辦法》明確,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只能提供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出具情況說明和書面聲明。只能提供父親信息的,新生兒父親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書面聲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在具有簽發資質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產分娩后送該機構進行斷臍、胎盤、會陰撕裂等處理的),由新生兒母親及時向該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不具有簽發資質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由新生兒母親提交相關助產機構證明和記載分娩信息的材料。在具有助產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監護人提供親子關系聲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如有接生人員還需提供接生情況證明。
《辦法》強調,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各級證件管理和簽發機構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管理和簽發機構所有相關工作人員均要簽訂終身責任制承諾書。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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