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8月21日消息 青島市環保局日前印發《關于落實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青島市高污染燃料目錄進行了重新界定。
為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國家環保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制定了《高污染燃料目錄》。
根據青島實際情況,青島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Ⅰ類燃料組合,即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單臺出力小于20蒸噸/小時的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據了解,按照控制嚴格程度,《高污染燃料目錄》將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分為Ⅰ類(一般)、Ⅱ類(較嚴)和Ⅲ類(嚴格),共三類。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在禁燃區管理中,因地制宜選擇其中一類。
《通知》同時指出,國家、省、市有更加嚴格工作部署的,執行最嚴格的工作要求。
2014年,青島印發了《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的通知》(青政發〔2014〕23號),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和高污染燃料種類進行了劃分和確定。2017年,環境保護部下發了《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對高污染燃料種類進行了重新界定,并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據轄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選擇其中一類執行。
另據了解,《高污染燃料目錄》所指燃料是根據產品品質、燃用方式、環境影響等因素確定的需要強化管理的燃料,僅適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的管理,不作為禁燃區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據。
新聞背景:2014年印發《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的通知》
《青島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縣級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和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的有關規定劃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有什么要求
1.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新建、擴建、改建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銷售使用的煤炭應符合市政府的相關規定。
2.2O17年6月30日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現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有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以及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清潔能源或清潔燃料。
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有何作用
通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限制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可以控制新建燃煤項目;除集中供熱企業外,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可以減少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同時,禁燃區內的原來燃用散煤的居民也將逐步改用固硫型煤或清潔能源,以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本次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總面積約552平方公里,與2003年劃定的禁燃區的85平方公里相比,面積大幅度擴大,覆蓋了市區居民比較密集的區域。現禁燃區內有39家有燃煤鍋爐的企業,區域內居民約2.4萬戶,到2017年禁燃區全面建成后,企業、居民燃煤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可削減約2000噸,通過此項措施,粗略估算,市區PM2.5濃度將下降1微克/立方米左右。
違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的如何處理?
在規定期限后,在禁燃區內違反規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青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燒設施。
在城市建成區內向居民銷售原煤的,按照《青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于燃用、銷售超過規定標準煤燃料的,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禁止銷售使用高硫高灰份劣質燃煤規定〉的通知》(青政發〔2014〕18號),分別由環保、經信、工商等部門查處。
通訊員 王諾 薛靖 記者 徐圓
[編輯: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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