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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馮曉娜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在生活中,經常能遇到朋友來借車的情況,那借還是不借呢?借吧,怕剮蹭;不借吧,又覺得面子上掛不住。實際上,隨意借車給他人,并不是只有剮蹭這么簡單,有時候還要承擔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事故,可能要承擔不小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隨意向別人借車,也有可能給自己惹上麻煩。律師就此提醒車友們,不是什么車都可以借出去,也不是什么人的車都能去借。
>>>事發
借來車撞死人逃逸 2014年初,膠州人張某駕駛一輛轎車在膠州市鋪集鎮一條鄉間路上與魏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魏某當場死亡,看到這種情況,張某不僅沒有停車救人,還選擇了駕車逃逸。膠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據了解,張某駕車肇事時正處于假釋考驗期內,而且他的駕駛證因為違法沒有處理,處于超分停止使用的階段,再加上肇事后逃逸,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沒有對原告的家屬進行任何賠償,而車輛因為沒有投保險,因此被害人家屬也就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對此,被害人家屬非常不滿,將張某和兩名出借人都告上了法庭。
為什么會有兩名出借人呢?這件事說來也蹊蹺。原來,肇事車輛的車主是曲某,因為張某和曲某是親戚,所以曲某對張某很了解,當張某找他借車時就拒絕了。但張某并沒有死心,他想到了一個“暗度陳倉”的辦法,讓他的另一位親戚劉某出面找曲某借車,然后再從劉某處把車開走。但也就是這樣一個過程,讓劉某也成了被告,最終背負賠償責任。
被害人家屬作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40萬余元。曲某在一審中辯稱,他雖然是車輛所有人,但實際借用人為張某,肇事是由被告張某造成的,應由被告張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劉某也表示,他是替被告張某向曲某借車,因此應由被告張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張某有駕駛證,借車那天張某也沒有飲酒,劉某認為在借車過程中自己沒有過錯,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
倆出借人均要擔責 膠州法院一審中查明,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是曲某,因張某持有C1駕駛證但已經超分停止使用,張某曾經找曲某借車,曲某不借給他,所以他就找劉某幫他借,說是劉某要用車。隨后,劉某去曲某家說要借車用用,曲某就將轎車借給了他。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張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應對其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劉某作為本身持有駕駛證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將車輛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造成的后果有著充分的認識。在被告曲某基于信賴將車輛交付給劉某后,劉某即對車輛享有實際的管理控制,其明知張某不直接向曲某借用車輛必有一定緣由,仍隱瞞事實向曲某借用車輛并擅自交付給張某使用,且在交付車輛時未采取嚴格審慎的審查,放任了損害后果的發生。根據其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由被告劉某對被告張某的肇事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30%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在40萬元左右,已經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應由被告曲某在視同交強險限額110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被告劉某承擔8萬余元,由被告張某承擔20萬余元;被告張某對被告曲某、劉某的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劉某不服上訴,青島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其過錯程度判決上訴人劉某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是適當的。近日,青島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分析
車主為什么要“埋單”? 張某開車出事故,為什么車主曲某和幫忙借車的劉某也要賠償呢?對此,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恩民解釋說,根據我國交通安全法規定,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一旦發生事故,應由車主或管理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該案事故發生時,曲某的機動車處于“脫保”狀態,雖不是本人駕駛,但其應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由此可見,在車輛未續保或者車輛出現問題的情況下,不要將車輛輕易出借給他人,一旦發生車禍,你是要“自掏腰包”的。此外,王律師也提醒廣大車主,千萬不能讓車子無險上路,從而將自身置于“險地”。
王恩民表示,法律規定了車主對車輛以及鑰匙有義務妥善保管,以避免安全隱患,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否則發生事故,車主就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為借車人的肇事行為埋單。所以車主出借車輛時,要盡到謹慎義務,明確駕駛人具有駕駛資格且無其他不宜駕駛的情況,如喝酒、身體不適等,以減少事故發生的危險性,也有利于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本案中,劉某在沒有確認張某駕照是否超期等情形下幫他借車上路行駛,因此需要擔責。
其他案例
借給“情緒不穩”之人,車主擔責 張先生與妻子吵架后,一氣之下將自家轎車車窗玻璃砸碎。后因急需用車辦事,便向朋友劉某借車。張先生因剛剛生過氣,情緒不穩,行車途中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樊某發生碰撞,造成樊某受傷。警方認定,張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事后,樊某將張先生與劉某以及某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等損失11萬余元。法院以劉某存在一定的過錯為由,判決劉某承擔交強險賠償限額外20%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劉某明知張先生借車時因故已情緒失控,駕車可能會發生危險,卻未作相應勸導制止,仍將其所有的車輛出借,顯然未盡到出借人應盡的審慎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借來套牌車,自己被記12分 前不久,南京交警在寧揚高速南京主線收費站執勤,一輛皖M牌照的越野車駛來,因為司機沒有系安全帶,越野車被攔下。按照慣例,交警將車牌號輸入查詢,但顯示號牌不存在。交警要求司機張某打開后備廂接受檢查,結果發現另一副皖C牌照,還有對應的行駛證。
經調查,這車是張某朋友購買的二手車,過戶后,重新拍了皖C的新號牌。可張某朋友沒有懸掛,而是繼續使用原車皖M號牌,試圖借此躲避曝光處罰。他這樣做,最終坑了張某。交警表示,因為使用套牌車,除了越野車被暫扣外,張某還將面臨5000元罰款,記12分的處罰。“在平時巡查中,我們也發現多起這樣的情況,有的是套牌車,有的是走私車,還有遮擋號牌的。”青島市交警支隊一名交警介紹說,有一次查到一輛寶馬越野車,除了是套牌外,發動機號碼也被磨掉了,車輛來源都有問題,最終,借車人被處罰。交警提醒,向別人借車時,一定要先檢查一下車況和行駛證,不要因為是朋友或親戚就放下戒心。
副駕坐姿不當擔責任 王某與朋友許某一同外出辦事,返回時,王某將車交給許某開。坐在副駕駛座上,王某為了放松,沒系安全帶不說,還將雙腳擱在駕駛臺上。許某開車途中違法超車時,與賈某的轎車相撞。王某來不及反應,身體被卡在駕駛臺和座椅之間,腰椎嚴重受傷,經鑒定為八級傷殘。
之后,經警方認定,許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將許某、賈某及某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賠18萬余元。法院最終判決賈某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外,其余損失,王某按40%責任承擔自己所受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許某于返程途中應王某邀請,幫王某開車,是一種無償幫工行為。但是,由于許某的重大過錯造成交通事故,并導致王某受傷,因此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王某,將雙腿擱在駕駛臺上,坐姿不當,且未按安全規范系好安全帶,導致王某損害后果進一步被擴大。據此,法院判決其自行承擔40%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
■律師提醒 外借機動車,一定要謹慎 看了這么多例子,借車時,就要千萬注意啦,有些風險我們要盡量避免:一是車輛存在隱患時“不借”。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不要讓車輛帶病出工;二是借車人沒駕照時“不借”。朋友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等;三是借車人不能安全駕駛時“不借”。看看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喝酒、甚至有沒有吸毒嗑藥、情緒不穩……
“為了避免出現意外情況,車主在外借機動車時一定要謹慎。”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恩民說,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自己的機動車最好不要外借。即使關系親密的親戚、朋友之間借車,為了避免日后的麻煩,也不妨簽訂一個協議,對雙方的行為如借車人不得飲酒駕車、不得隨意轉借進行約束。
王恩民說,如果車主把車借給一個有駕照的朋友,這個朋友又把車轉借給了一個沒駕照的人,結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如果有協議證明車主不知情,車主就不用承擔相應責任,但如果不能證明車主不知情,就有可能承擔責任。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