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公交集團膠州巴士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膠州巴士公司)的駕駛員袁某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與張某駕駛的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導致車內年近七旬乘客孫某某受傷。為此,孫某某將膠州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2015年2月5日6時30分許,膠州巴士公司駕駛員袁某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與張某駕駛的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致車內乘客孫某某受傷,車輛部分毀損。該事故經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膠州巴士公司大型普通客車駕駛員袁某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半掛車駕駛員張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客孫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因此次事故乘客孫某某受傷,后于2015年2月5日送至膠州民安醫院住院治療。孫某某認為自己與膠州巴士公司之間形成客運合同,但是膠州巴士公司沒有履行將他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所以將膠州巴士公司上訴至膠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1.5萬余元。
但膠州巴士公司認為,雖然乘客孫某某所述交通事故屬實,但事故發生后,膠州巴士公司積極組織搶救,并給其墊付了醫療費達2萬余元,因此孫某某的訴訟請求超出法定標準。
據此一審法院認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而根據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膠州巴士公司的駕駛員袁某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因袁某某系膠州巴士公司的駕駛員,因此其系履行職務行為,對乘客孫某某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膠州巴士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膠州巴士公司支付孫某某因本次受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為1.4萬余元。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編輯: 黃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