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江德斌
寶雞的孫先生發現他買的“55寸”電視只有“42寸”。于是他將寶雞商場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還貨款4599元并三倍賠償13797元,承擔訴訟費260元。今年7月13日,孫先生終于領到寶雞市中院的終審判決,判定寶雞商場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有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8月2日《華商報》) 商家宣傳的“55寸”電視,實際上是“52英寸”,如果換算成寸,則是“42寸”。一字之差,商場要賠一萬多元,也算是花錢買了一個教訓,必須依法標注商品信息,明白無誤地向消費者傳達商品情況,避免誤導消費者。
法院支持消費者的維權,亦是合情合理的。“一字萬金”的維權賠償案,對社會而言,亦是一次極好的普法機會,可以讓大家認識到依法維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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