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學義
遵守法規(guī)和秩序的共識,本不需要用鮮血和生命來換取。而今,悲劇已然發(fā)生,希望所有暴走團都能引以為戒,加強管理,嚴于自律,合理控制人數(shù)。而相關部門在給暴走團立規(guī)矩的同時,還應考慮給予相應引導,疏堵結(jié)合。 7月8日清晨,臨沂一出租車司機因操作不當,開車沖進暴走隊伍,造成一死兩傷。目前,女司機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事故正在進一步調(diào)查之中。據(jù)了解,當時的暴走隊伍為臨沂市山鷹運動協(xié)會的“晨跑隊”,該協(xié)會會長表示,“當時晨跑的地方主路兩邊都在修路,路不好走,鍛煉的人才會跑到機動車道上”。(7月10日《沂蒙晚報》) 一死兩傷,如此悲劇,令人痛心。而這距離本報此前報道的“大爺大媽暴走團占用快車道”一事,相隔尚不足一個月。
此次新聞中,司機董某“操作不當”,目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據(jù)此看,董某應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然而也要看到,包括死者和傷者在內(nèi)的暴走團,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畢竟,暴走團并非走在公園或人行道,而是在機動車道上,這顯然已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時,報道中稱,事發(fā)路段本就狹窄,在這樣的道路上暴走是對自己生命和對他人權益的不負責。
悲劇發(fā)生后,幾個家庭因此而沉入悲傷,可以預見的是,相應的民事賠償也將接踵而至。應該說,除去董某之外,涉事暴走團的組織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組織者在道路選擇方面有很大話語權,即便主路兩邊都在修路,也可以選擇到其他安全的地方行走。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現(xiàn)在無論如何追責和賠償,都已無法喚回逝去的生命,也難以撫平親人的傷痕。這是用生命換來的教訓,也是一記直刺人心的警鐘,值得所有人牢牢記住。
事實上,隱患早已深埋。隨著近年全民健身興起,很多人選擇暴走,想以此鍛煉身體、愉悅身心,這本是一件好事。然而,有些暴走團擅自侵占機動車道,有的甚至公然逆行,時常引發(fā)交通擁堵。暴走團部分成員是老人,難免掉隊,為了追上隊伍,有的不顧紅綠燈橫沖直撞,也不避讓來往車輛。如此暴走,儼然是在玩命。
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共識,本不需要用鮮血和生命來換取。而今,悲劇已然發(fā)生,希望所有暴走團都能引以為戒,加強管理,嚴于自律,合理控制人數(shù)。相關部門也是時候給暴走團立規(guī)矩了。對于那些占用機動車道的暴走團,必須依法予以處罰,追究責任,決不能再放任自流。同時,還應考慮開辟專門的步行通道,提供充足的健身場所,疏堵結(jié)合,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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