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1月10日,魏某某在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棗山路上的秀水花園小區購買了一套房產,與開發商青島盈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約定交房時間為2013年12月30日,但是實際交房日期為2015年5月10日。魏某某認為開發商的行為已經違約,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并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信網(0532-80889431)獲悉,青島盈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表示,秀水花園項目因政府行為及火災事故導致該項目單體竣工驗收延誤,根據預售合同補充條款之相關約定,公司對此延誤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秀水花園兩次延期交房
魏某某與青島盈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其中約定青島盈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將秀水花園小區某房屋出售給魏某某,房屋總價款240840.45元,約定交房時間是2013年12月30日。若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魏某某,應當按已支付購房款的日萬分之一向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合同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
截至2014年5月7日,開發商仍未將該房屋交付給魏某某,同時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于2014年8月30日交房,如仍未按期交付房屋,公司將按照購房合同額萬分之二每日支付違約金。
但是該房屋的實際交付日期為2015年5月10日,魏某某認為,開發商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便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但是青島盈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在承認違約事實后僅支付違約金5500元,剩余部分一直拒不支付,魏某某遂將其訴訟至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該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共12683.45元。
盈秀房地產公司稱自己無違約行為
信網獲悉,青島盈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曾在庭審過程中辯稱,之所延期交房是因為秀水花園項目建設前期因燃氣工程導致施工延誤,竣工驗收工作長期延長,直接導致公司無法交付房屋。并且,2015年1月27日下午16時30分,建設單位工地發生火災,驗收必須的資料毀損嚴重,直接導致該項目無法進行竣工驗收。為滿足驗收要求,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員重新整理和補辦驗收材料,直到2015年5月7日前才補辦完畢,因補辦材料造成延誤驗收104天。
按照預售合同補充條款之相關規定,對這種政府行為造成的延誤及因火災事故導致單體竣工驗收延誤,自己公司可據實予以延期,不承擔違約責任。魏某某主張的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后認為,青島盈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曾提出的驗收拖延是政府原因所致,但是該項主張不屬于雙方在預售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的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因青島盈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火災為意外事件造成,且其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相關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在火災中燒毀,故法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李滄區人民法院判決青島盈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支付魏某某逾期交房違約金12538.95元。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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