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3月18日中午,賈某某與愛人將車停在青島即墨古城改造安置區B1北區地下停車場,賈某某在返回地下停車場拿東西的過程中,掉入一個沒有掩蓋的管道井里并受傷。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此事經即墨市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八局)賠償賈某某13114.7元。
在地下車庫掉入管道井受傷
賈某某自2014年9月份開始在即墨租住房屋,從事制作及安裝門窗工作。2016年3月18日中午,賈某某及其愛人前往即墨古城改造安置區B1北區安裝紗窗,將自己所開的轎車停放在該安置區地下停車場,上樓后發現有東西沒有拿,賈某某便返回到地下停車場,因光線太暗掉入一個沒有掩蓋的管道井里,導致其受傷,并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賈某某經醫院診斷為左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療21天,為此支付醫療費36069.72元。賈某某認為,該安置區的開發商即墨市鼎泰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承建方中建八局及物業青島東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均應對自己的受傷負責,要求其賠償各類損失共計84052.92元,并將此事訴訟至即墨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中建八局賠償1萬元
即墨市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或法人由于過錯造成他人身體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賈某某受傷時涉案停車場正在施工階段,中建八局公司沒有完全封閉該停車場的出入口,賈某某駕車入內也沒有遭到制止,且涉案管道井周圍沒有防護網及警示標志,故中建八局公司作為施工人應承擔一定侵權責任。
同時,賈某某作為成年人在知道涉案停車場還沒有完善交付使用,且沒有光線明知會存在一定危險,仍進入該停車場,自己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跌入管道井受傷,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綜合考慮以上因素,由中建八局公司承擔20%的責任,原告承擔80%的責任。賈某某要求鼎泰盛開發公司、東郡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判決中建八局賠償賈某某各類費用共計13114.7元。
當事人及中建八局提起上訴
因不服一審判決,賈某某及中建八局均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賈某某認為鼎盛泰公司作為開發公司、東郡物業作為小區物業公司,對自己受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三方承擔全部責任。
中建八局認為,賈某某并無直接證據證明其在車庫受傷,提交的照片時間、地點及人物無法確認并且,原告是農村居民,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各項賠償項目,請求撤銷原判。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賈某某提交的照片和即墨市120急救調度指揮中心證明事發地點是在地下車庫,結合一審法院的現場勘查筆錄,可以確認賈某某受傷的地點在古城地下停車場,中建八局雖有異議,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涉案地下停車場由鼎泰盛開發公司開發,中建八局公司施工建設,工程正在建設中,并沒有交付給東郡物業公司。法院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賈某某提交的房屋租賃合同和居委會證明可以證明其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結合賈某某從事的工作,原審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各項賠償項目并無不妥,予以維持。
綜上,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編輯: 鹿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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