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網6月27日訊 王某是青島西海岸新區匯文小學六年級的學生,2016年2月23日上午放學離開教室時被凳子絆倒并受傷。王某的家長認為,因為匯文小學疏于管理,導致了本次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將此事訴訟至黃島區人民法院。信網(0532-80889431)獲悉,匯文小學被判賠償3萬元。
孩子放學后在教室磕倒
2016年2月23日,王某在上午放學離開教室時,因教室通道擁擠,被教室內凳子絆倒,面部磕在課桌上,致使面部受傷。受傷后,匯文小學未通知王某家長,也未將其送至醫院進行治療。
2月26日,王某的母親回家發現孩子受傷后,將其帶到到青島市黃島區人民醫院就醫檢查,門診病歷記載:鼻面部外傷后疼痛3天,患者于3天前在學校教室內摔倒,鼻面部撞到課桌上,當即感覺鼻部疼痛,鼻腔出血,在外未治療。診斷結果為鼻面部外傷,鼻骨骨折。
王某的家長認為匯文小學疏于管理,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要求其賠償58436.7元,并將此事訴訟至黃島區人民法院。
匯文小學稱自己不存在過錯
信網獲悉,匯文小學曾在庭審過程中辯稱,王某于2016年2月23日在教室摔倒,致眼角出血,但不能確認同時造成其鼻骨骨折。學校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原告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經王某家長申請,黃島區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萊西市中醫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孩子傷情進行了鑒定,該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王某因鼻面部外傷,鼻骨骨折,經治療病情好轉,右側上頜骨額突及右側鼻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判決學校賠償3萬余元
黃島區人民法院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王某在下課放學離開教室時因擁擠絆倒摔傷,匯文小學未及時處理原告傷情,或將其送醫,亦未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匯文小學在教育、管理、保護職責范圍內存在疏漏,其疏于管理、教育的過錯行為與王某受傷后果具有一定因果關系,是造成其受傷的次要原因。王某受傷時已滿10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過失行為是造成自身受傷的主要原因。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認為匯文小學承擔40%賠償責任為宜,判決匯文小學賠償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3392元。
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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