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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5月8日消息 日前,半島網發布了
《青島Q房網網簽出錯 購房者或多掏20萬貸款利息》的消息。近日,青島市民王先生又撥打半島網熱線80889232反映,他委托二手房中介Q房網,賣掉自己的套一房,再購買一套套二房,也就是所謂的“連環交易”。隨后,中介告知王先生,套一房“賣掉了”,于是他放心為購買套二房先后支付定金、中介費等約15萬元,而此時中介又告知王先生套一房“買家”不買了,而且短時間很難出手。于是,尷尬的問題來了,王先生無錢按約定時間支付套二房首付,不得不解除合同,但隨后中介屢次拒絕退還“中介費”,至今支出的約15萬已經“被套”了一個多月。騎虎難下的王先生質疑,中介有為促交易提供不實信息之嫌,而服務合同中關于服務費的約定,涉嫌“霸王條款”。律師提醒,購房者不可相信中介“口頭承諾”,特別是中介傭金的書面協議約定更需謹慎。
購房:
信Q房網口頭承諾 “連環交易”還沒賣房就簽購房合同 王先生的聊天截圖
據王先生介紹,為了給家中的二孩寶寶們準備更好的成長空間,他打算賣掉自己的套一房,然后換一套大點的套二房,并委托Q房網青建尚東區店代為處理。“我是準備套一換套二的房子,當時跟中介明確表示了,只有賣掉手中的套一才有錢購買套二。”王先生說,不久中介工作人員就告訴他,有買家要以170萬的價格購買套一,而此時自己也看好了一處套二。“3月16日,中介安排我們三方交易。”本以為可以順利完成“換房”的王先生沒想到,此后的事情讓他陷入尷尬。
“到了約好的3月16日,中介說買我套一的買家臨時有事,只有我跟套二房東如約到了。”王先生表示,出于對中介的信任和依賴,在套一“買家”沒露面的情況下,當天他便跟套二房東達成協議,以236萬的價格成交,并簽了購房合同。“在簽訂合同時,按照中介的說辭,套一買家給我定金10萬,首付給我104萬,辦完銀行過戶手續需要差不多1個多月時間。所以,我需支付給套二賣家定金12萬,5月15日前付清首付104萬。”同時,王先生表示,自己當場付給套二賣家定金3萬,付給中介10800元中介費。“中介費按照3%是70800元,剩余的我還打了6萬的中介費欠條。”
變故:
合同解除中介費卻不退 購房者“被套”十幾萬 “3月16日簽完套二購房合同,中介說第二天即3月17日中午會約我和套一房子的買家簽署協議。到了第二天中午,中介又說買家臨時有事改在晚上,但到了晚上又更改為第三天,也就是3月18日。”王先生說,他只當是買家時間不湊巧,也沒在意。“這期間中介一直催著我補齊剩余中介費和套二賣家的定金,我也一再跟中介經理確認了,我的套一房確實已經找到買家。”中介的“口頭承諾”給了王先生“定心丸”,于是他又向親戚借錢向套二房東支付了剩余9元定金,以及1.84萬過戶前的租金損失。至此,前前后后王先生為購買套二房已經支付了約15萬元。
“3月18日下午,中介突然告訴我,買我套一房子的買家可能不買了。”此后,王先生又等了1個多月,Q房網仍然未能促成他套一房的成交。
與套二房東簽訂的互不違約合同解除協議/王先生供圖
“中介說是市場迅速轉冷,我這房子一直沒有出手。所以,我也就沒法按照約定的5月15日支付100多萬套二房首付。”無奈之下,為了避免違約,王先生經過與套二房東的反復溝通,于4月28日解除了購房合同。隨后,他又找到中介,希望解除居間合同,退還已經支付的中介費和買賣雙方有關材料,“畢竟我的購房交易沒有完成,我覺得退還中介費也是情理之中的。”不過,中介拒絕了王先生的退費要求,“他們不僅要求我補齊剩余的60800元中介費。”在王先生出示的他與中介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中有約定:“甲乙雙方就該房屋簽署《青島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即視為丙方居間服務已完成,丙方有權收取居間服務費。”
王先生供圖/與中介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
讓王先生無法理解的是,自己一開始就告訴了中介必須賣掉套一房才有錢買套二,而中介卻再三催促他完成套二房的交易并收取中介費。“折騰了近兩個月,我現在是房子沒買成,還被套進去十幾萬,難道說還要搭進去一筆中介費?”
此外,王先生對于自己當初簽購房合同時,自己的套一房到底是否真如中介所說找到了“買家”,產生了懷疑。“我多次去到Q房網青建尚東區店,店長承認當初曾‘口頭承諾’會把套一賣出去,并且堅稱是買套一房子的買家毀約了,他們中介沒法控制這個事。”
進展:
Q房網同意退還部分中介費 比例需協商 王先生的聊天截圖
對于此事,截止發稿前,Q房網青島總部沒有給予任何官方回復。5月8日下午,王先生反饋,Q房網一位張姓區域負責人答復他,可以解除居間服務合同,并退還部分中介費,雙方將就退還比例進行協商。
律師:
Q房網格式合同條款涉嫌霸王條款 對于中介可能在“連環交易”中提供虛假信息,山東青島元鼎律師事務所的李瑞敏律師首先表示,購房者應增強法律意識,不應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同時,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而對于中介服務費的支付,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對于Q房網提供的格式居間服務合同中約定:“甲乙雙方就該房屋簽署《青島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即視為丙方居間服務已完成,丙方有權收取居間服務費。”李律師認為,這種屬于格式條款,中介減輕了自己的大部分義務,涉嫌霸王條款。
最后,李律師給出了購房者在與中介約定二手房“中介費”條款時的實踐操作建議。“例如,買家可以要求中介提供以下服務后支付中介費:帶看房、談判、簽約、協助辦理貸款、協助辦理過戶等。 如因賣方原因導致合同未履行的,買方無需支付中介費,或者由賣方承擔。”
文 楊昀迪
[編輯: 王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