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周,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副主任王建做客青島政務網,針對市民關心的問題予以解答。網談中,小區車位能否只售不租,是不少市民關心的問題。對此,王建介紹,小區車位應首先滿足小區業主使用,售或租應由雙方協商約定,而不能由開發商或物業自主決定。
據了解,目前小區停車位有四種類型,即可以辦理產權證的地下停車位,只有使用權的人防工程停車位,地面規劃批準的車位,臨時劃定的路邊車位。其中,辦理產權證的地下停車位,是指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這樣的車位,產權屬于開發商或者購買業主。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于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于停車的車位。專家認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
地上車位又分兩種。根據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小區內車位、車庫的開發建設應由工程建設部門審批,并取得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對于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位可稱之為規劃內的車位、車庫。在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的情況下,規劃內的車位、車庫應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也就是說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可以售賣;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則屬于小區業主共有。
但是,上述規定并未明確,超出建筑區域規劃但并未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立的車位,應歸誰所有?有律師認為,按照一般理解及上述法律規定的應有之意,并不歸全體業主共有,而要根據車位所在的區域的性質和權屬來具體確定。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李德銀)
[編輯: 鹿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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