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6日晚,北京市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公告要求,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可出售給個人,但個人購買需滿足名下在京無房,以及在京連續五年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等條件。
根據公告,商辦類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公告指出,本公告執行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個人購買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的;二是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京已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與此同時,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此前,北京市教委3月25日深夜發布消息:今年起,除京津冀協同發展項目外,北京所有中小學校未經市教委同意不得到外地辦學,各中小學不得與房地產商合作辦學。 據新華社等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