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3月22日消息 “多虧了法官嚴查事實,公正的判決,不然我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呀!謝謝于法官!”市民劉女士將一面寫有“公正執法,清正廉潔”的錦旗送給了黃島法院珠海法庭的于召霞法官。據了解,前年年底,市民劉女士在婚紗影樓拍攝婚紗照時,因被化妝師推薦購買使用過期化妝品而造成面部過敏,在與影樓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遂將影樓告上法庭。近日,黃島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婚紗攝影館給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7500余元。
劉女士給法官送錦旗表謝意
影樓化完妝 臉部就過敏 2015年年底,劉女士到位于黃島區靈山灣路的一家婚紗影樓拍攝婚紗照,“每個新娘都想把婚紗照拍的美美的,在拍攝前化妝師給我化妝時,化妝師推薦讓我購買這家婚紗攝影的定妝產品并在拍照當天使用,花費了二百多元。在化妝后拍照當天臉局部出現痘點、紅腫過敏等不適癥狀。”劉女士說。
“剛開始我也沒在意,就去醫院治療,但效果都不太理想。開始也從未想過讓影樓賠償與治療,在2016年4月份我無意間發現購買的該系列保養套裝產品上面的標簽與盒子原裝的日期不相符合是過期產品。這才知道影樓用劣質、過期、不合格化妝品給我化妝,致使我的面部皮膚受到嚴重損害,應賠償我的損失,在與影樓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無奈之下,將影樓告上了法庭。”
影樓承擔責任 賠償7500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作為婚紗攝影館其主要職責應為客戶提供優質的婚紗攝影服務,向客戶推銷化妝產品已經超出其經營范圍,并且被告向原告推銷已超過保質期的化妝品,導致原告臉部過敏。被告從事服務行業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應當真實全面的提供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被告其上述做法違反誠信原則且違反法律規定,故對原告臉部過敏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婚紗攝影館給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七千五百余元。黃島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被告進行了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通訊員 丁德振 王倩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