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媛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即將于3月15日正式實施,與《消法》相比,該《辦法》重新劃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范圍,明確7類商品不適合退貨。該《辦法》亮點諸多,極大地提高了網購的安全感系數。
7類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辦法》明確指出,除7類網購商品外,其余網購商品均可七日無理由退貨。
這7類商品包括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對于退回的商品究竟完好與否,《辦法》給出了明確界定。《辦法》第八條規定,退回商品完好的標準是“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辦法》同時給出了三大“不完好”標準,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二是對電子電器類商品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三是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品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首次規定7天計時方法 7日無理由退貨,究竟從哪天開始計算呢?此次《辦法》規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之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7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同時規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天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在退款環節上,《辦法》規定,退貨價款以消費者實際支出的價款為準,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消費者采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價款的,銷售者應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續費的,銷售者退款時可以不退回手續費。
賣家任性不退貨將受罰 《辦法》規定,出現以下3種情況,工商部門可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是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二是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的;三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的。
依據《辦法》,消費者遭遇有關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糾紛,可到工商部門投訴、舉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