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3月23號,位于營口路32號的7天連鎖酒店電梯從6樓墜落,導致電梯內一名老人和一名幼童當場死亡,引發(fā)各界關注。
目前,此事已有最新進展,市北法院近日一審宣判,電梯維保單位、青島科達電梯有限公司兩名責任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2年執(zhí)行和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執(zhí)行。
酒店目前已正常營業(yè)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fā)前一天中午,7天酒店電梯發(fā)出焦味,維保單位青島科達電梯有限公司業(yè)務經理林國強違反“雙證作業(yè)”規(guī)定,派維修員劉偉單獨前往維修。
市北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田懷安介紹案情時說:“按照安全規(guī)范的要求,維修必須既有電器維修許可證,又有電梯維修許可證,劉偉是只有電梯機械維修作業(yè)人員證。”
劉偉對制動器做了簡單調整,電梯恢復正常運行,對于這次維修,劉偉并未進行記錄。田懷安說:“劉偉發(fā)現(xiàn)電梯一個襯墊過速的磨損,按照規(guī)定應當更換,他沒有更換,3月23號上午11點就發(fā)生事故了。”
事故造成四川來青游客72歲的吳某和其3歲孫女周某當場死亡。經技術鑒定,磨損嚴重的制動閘瓦襯正是導致電梯墜落的原因。庭審中,辯護人提出,因幼女周某曾脫離監(jiān)護,在門未全開時進入電梯,所以受害方也有一定過錯。對此,法庭并未采信。
“事故發(fā)生還屬于電梯本身的原因,強行上電梯當然是存在危險性,但是還構不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田懷安表示。
案發(fā)后,7天酒店所屬的青島工貿商業(yè)有限公司賠付被害人方200萬元,兩被告人也分別賠付6萬元和5萬元。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林國強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被告人劉偉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決目前已生效。
田懷安表示:“這個犯罪屬于過失犯罪,被害人也得到了足額的補償,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了一定的修復。為什么最后量刑不同呢?主要還是說劉偉處置不當,是事故直接責任人,林國強是領導責任,而且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半島全媒體記者)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