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日上午,青島市中級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減刑、假釋工作有關情況并發布2016年十個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十個案例中,有體現社會危害性大,從嚴不予假釋案例;有累犯未執行財產刑且剩余刑期不足出監教育時間,從嚴不予減刑案例;還有積極履行附帶民事賠償,從寬準予假釋案例;以及有積極執行刑事判決財產刑,依法準予減刑、假釋案例。據介紹,青島中院轄區內共有2所監獄(青島監獄和北墅監獄),2012年至2016年,青島中院每年審結減刑、假釋案件在3200至4000件左右。
青島中院在減刑、假釋工作中,始終以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指導,以促進罪犯改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以罪犯的計分考核和獎懲為主要依據。
青島中院與青島市檢察院、兩所監獄、青島市公安局監管支隊共同制定規范文件,統一減刑、假釋案件的提請、裁判程序和標準。近年來,青島中院假釋案件收監率,遠低于全國比例,為假釋制度的充分適用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另外,青島中院還加大了審判公開力度,所有減刑、假釋案件,在立案后5日內,一律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示罪犯情況,包括罪犯個人情況、認定罪名和刑期、歷次減刑情況、執行機關建議及依據。所有開庭時間,一律在互聯網進行公告。所有裁判文書,一律通過互聯網向社會發布。
對于“三類犯罪”等案件的開庭,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方面的代表旁聽案件審理,全程監督。近三年來,共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220余人次旁聽了案件庭審。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梁超 通訊員 呂佼 王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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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罪犯李某某不予假釋案 ——盜竊慣犯,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不予假釋 罪犯李某某,因犯盜竊、銷售贓物罪,于2003年3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1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 2005年11月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五年。 2008年、2011年分別減刑二年,2011年、2013年分別減刑一年。現已執行刑期十二年十一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李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按時參加“三課”教育學習和勞動,完成各項改造任務。考核期間,現有考核分93.8分,2015年1月、8月共記功2次。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評估意見為,可以適用社區矯正。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李某某雖然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但該罪犯連續盜竊車輛十多次,又系主犯,社會危害性較大,且未足額交納財產刑,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綜合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執行情況等因素,現無法排除再犯罪的危險,假釋時應從嚴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李某某不予假釋。
2
案例
罪犯崔某某準予假釋案
——積極執行財產刑,依法準予假釋 罪犯崔某某,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5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現已執行刑期一年七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崔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8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3名人大代表受邀旁聽了庭審。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崔某某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較好地完成勞動任務。考核期內,受到嘉獎獎勵1次,現有考核積分15分。本案審理期間,罪犯崔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29日共計繳納罰金2萬元。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評估意見為,罪犯崔某某適用社區矯正。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崔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社會關注程度較高,其在服刑期間,雖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在執行機關提請假釋之前,其未積極執行刑事判決確認的財產刑,不能認定有認罪悔罪表現。經了解,罪犯崔某某家庭經濟條件拮據,無力全部執行財產刑,其在假釋案件審理期間繳納罰金2萬元,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已執行80%(一年七個月),社區矯正機構對其假釋后監管條件等進行了評估,綜合上述因素,可以認定崔某某假釋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崔某某準予假釋。
3
案例
罪犯周某不予減刑案
——系累犯且剩余刑期沒有足夠出監教育時間,依法不予減刑 罪犯周某,因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現已執行刑期一年十個月零七日。執行機關以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一個月。青島中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較好地完成勞動任務。考核期內,受到表揚獎勵1次、嘉獎獎勵二次。 2011年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系累犯。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未繳納。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雖然其考核積分達到一個月的減刑幅度,但減刑后剩余刑期沒有足夠的出監教育時間,且該犯系累犯,罰金三千元未繳納,也未提供無能力執行財產刑的證據,減刑時應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周某不予減刑。
4
案例
罪犯鄭某某減刑案
——積極繳納罰金,依法準予減刑 罪犯鄭某某,因犯非法經營罪于2012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5年減刑一年三個月。現已執行刑期四年六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鄭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請對其減刑一年。青島中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在犯罪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鄭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內,受到記功、表揚和嘉獎獎勵各1次,2013年度被評為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2015年2月11日繳納罰金20萬元。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鄭某某在刑罰執行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教育,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刑罰執行期間繳納罰金20萬元,全部履行刑事判決財產刑,確有悔改表現。在考驗期內積分,達到報請的減刑幅度。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鄭某某準予減刑一年。
其他六起典型案例 ●罪犯何某某
公示期內收到不同意見,不排除再犯罪的危險,依法不予假釋案
●罪犯王某某
無明確社區評估意見,依法不予假釋案
●罪犯胡某某
未形成社區評估意見,依法不予假釋案
●罪犯李某
為保障刑罰的全面執行,依法不予假釋案
●罪犯耿某某
積極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依法從寬準予假釋案
●罪犯薛某某
全部繳納了罰金,可以認定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準予假釋案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