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10月11日消息 近年來,由于處理房產問題而導致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對簿公堂的案例愈來愈多。老人提前對房產歸屬作出安排本應是好事,現如今卻與能否在晚年得到兒女更好的贍養掛鉤。如何處置房產,正成為許多老人面臨的難題。青島市中院針對此情況發布案例向市民進行法律科普。
據了解,原告陳某近80歲,其與配偶生育被告劉某及其他三個原告。涉案房屋登記于原告陳某丈夫名下,系原告陳某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2013年某日,原告與其配偶及被告劉某簽訂贈與協議一份,將涉案房屋贈與被告。并于同日簽署授權委托書一份,原告及其配偶委托被告全權辦理涉案房屋的拆遷事宜。被告于同日與拆遷辦公室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份,約定涉案房屋貨幣補償金、搬遷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七十余萬元。被告依據上述贈與協議、授權委托書將涉案款項七十余萬元全部轉入個人名下。原告及其配偶得知后,多次找到拆遷辦公室要求將貨幣補償改為房屋補償,因被告拒絕而無法辦理。原告的配偶在訴訟前死亡,原告訴訟法院,要求被告返還拆遷補償款。
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認定原告對屬于自已的一半房產可以撤銷贈與。涉案房屋一半的拆遷款系原告丈夫的個人遺產,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所有原被告之間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青島中院法官點評:老年人生活能力下降,對子女依賴性增強,渴望子女的關注與照顧,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愿意將財產與子女共享,比如房子給子女住、存款給子女用,但部分子女受益后不思恃奉晨昏,反而變本加厲啃老,老年人失望之余,將子女告上法庭。本案中,被告劉某選擇貨幣補償并拒絕與老人同住,直接導致老人無家可歸,暫居住在其他子女家中。
老人要想安享晚年,不能只是期待子女主動盡孝,而應積極做好養老法律規劃,尤其在贈與子女房產時,更應慎重,以防出現老無所居、老無所養的情況。
老年人在處理財產問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其一、慎重考慮,不要一時沖動。老人應該全面地考慮哪個子女最值得自已把房產留給他,包括子女是否真心對待自已、子女的生活保障、其他子女的意見等,對房產作出妥善處理,避免事后受其他因素的干擾,出現反復。
其二,老年人在財產上要做好保護,不宜過早無條件或條件不明晰地贈與子女。諸如:在贈與協議中明確約定,履行贍養義務是贈與房產的先決條件;或是保留老人對房屋的居住權等。
其三、如果考慮不周全,未必一定要在生前就把房產產權處理。以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方式,安排自已名下的房產。相比贈與而言,上述方式能更好保護老人,一旦情況發生,老人可以更為自主地處分房產。
其四、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老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說,子女受贈房產應孝敬父母,盡到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或法律規定義務,任何子女均不可侵害父母的利益或不盡撫養義務,否則取得的房屋有可能被撤銷贈與,即使是產權已登記過戶的房產。
通訊員 時滿鑫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