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記者 李珍 通訊員 丁德振
2012年,薛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法院立案執行,薛某名下有兩套房,后經法院查封,裁定拍賣其中一套房屋,但薛某拒不騰房、拒不賠償。12月2日,黃島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薛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1年8月30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判令被告人薛某在其所享有的夫妻共有財產范圍內對丁某某所負債務249804.42元賠償及其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被告人薛某提起上訴,2012年3月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判令被告人薛某對丁某某所負債務249804.42元賠償款及其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薛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012年5月14日,申請執行人李某某、趙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后,裁定查封薛某所有的位于青島市黃島區某社區安置小區內的兩套房屋。2014年1月份,法院裁定拍賣被執行人薛某名下的其中一套房屋以清償債務。執行法官告知其需在七天之內騰出該房屋,被告人薛某拒不協助執行。期間,薛某一直將房屋給公婆居住,未履行債務且拒不遷出房屋,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2015年7月27日,黃島區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薛某的涉嫌犯罪材料移送至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薛某如實供述了其對法院的判決書不服,拒不履行判決的犯罪事實。
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薛某及丁某某、高某,與申請執行人李某某、趙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告人薛某依據該協議,已于2016年5月17日支付案款人民幣12萬元,2016年6月16日支付案款人民幣5萬元,2016年7月15日支付案款5萬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薛某于2016年8月17日支付案款5萬元,2016年9月2日支付案款10萬元。被告人薛某繳納了剩余應當履行的全部款項。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薛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和正常活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及適用法律準確,其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當庭能自愿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薛某到案后積極全部履行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償付義務,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其無重新犯罪危險,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最終一審判決被告人薛麗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本案是在青島中院開展執行利劍活動以來黃島法院宣判的首起拒不執行裁判罪案件。近年來,‘執行難’問題一直困擾著執法部門,有些被執行人明明有能力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但在執行過程中卻極不配合法院執行,想方設法逃避執行。”該案的主審法官曹旭晶告訴記者,“本案就是一個典型例子,薛某在名下有兩套房的情況下,仍拒不賠償申請人。被告人薛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和正常活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被告人薛某當庭能自愿認罪,其到案后積極全部履行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償付義務,故對其進行上述判決。在此也告誡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不要有逃避執行行為和存在任何僥幸心理,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