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宋瀟
近日,西雙版納嘎灑機場祥鵬航空飛昆明8L9917航班延誤,機長稱航班被其他航空公司班機插隊,為了給機場施壓,他竟然在停機坪上讓乘客下機抗議。對于因機長行為不當導致部分乘客誤入停機坪和航班延誤,祥鵬航空高度重視,已第一時間對當事機長進行停飛并解除一切相關職務的處理。(12月1日《北京青年報》) 雖然機長的回應是他并沒有讓乘客在停機坪上踢毽子,但從行為選擇的正當性來說,讓乘客下機的做法本身就已經不合理了,更別說是在停機坪這樣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進而言之,該航班被其他航空公司“插隊”,屬于公共航線的時間安排失誤,也是航空公司自身調度不當,但無奈面對這種航運秩序的破壞,普通乘客很難保證自身的權益。即使有特殊的原因必須“插隊”飛行,那么是不是應該在保障乘客相應權益之后,再來由航空公司妥善處理呢?
如此說來,航班“插隊”似乎就更像是一種“潛規則”,不僅是機長有苦難言,乘客更是一無所知。雖然“插隊”屬于小概率事件,可問題卻是,很多時候,航空公司對于“插隊”的解釋,都是天氣原因和空域有限,從未提及“插隊”導致航班延誤的賠償問題,這也就讓乘客愈發不滿。在類似事件中,如果沒有對“插隊”的原因做出良好解釋,勢必會造成特權服務的泛濫,從而擠占有限的服務資源,進而對普通乘客的消費空間造成壓縮。如果總讓那些遵守規則的乘客成為吃虧的群體,無疑也是一種“本末倒置”。
當然,機長的做法確實忽視了乘客的安全,屬于違規,但更應該被追問的,是機場的調度體系。處罰一個違規的機長很容易,但要給民眾一個很好的交代,恐怕并不容易。對于航空公司來說,如果對普通乘客的知情權都不能滿足,那么又何談社會責任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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