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晏揚
近日,家住鄭州市中牟縣城一小區的居民反映,小區物業公司為逼迫業主購買地下停車位,實施了一則“新政”:沒有購買車位的車輛進入小區需交費,每小時20元。照此,停車一夜停車費可達200元,堪比吃罰單。(11月28日《大河報》)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于小區道路及共用場地停車收費,主要有兩條規定:一、收費與否須經業主大會表決;二、收費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而該小區物業的所作所為,顯然是把小區道路及共用場地當成了自家私產。
對此,一方面需要有關部門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監管;另一方面需要完善業主大會制度,強化業主的權利意識,暢通維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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