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圈已經被各種泛濫的“微商”占領?迫于情面朋友圈隨手轉發廣告?9月1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將正式生效,明確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位置標明“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要特別注意的是,個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轉發廣告也要擔責。
付費搜索須標明“廣告”
此次辦法將付費搜索明確界定為互聯網廣告的一種類型,與其他形式的互聯網廣告一起接受監管。
辦法的亮點之一就是界定了“互聯網廣告”——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從9月1日開始,包括付費搜索在內的互聯網廣告都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在粉絲經濟中,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
自媒體時代,微信公眾號靠粉絲經濟賺錢。特別是很多時尚博主、育兒類公眾號都靠賣產品賺得盆滿缽滿。有的文章明確標明“推廣”,有商品推銷暗藏在軟文里,這些以后都要明確標明“廣告”字樣,否則都將受到查處。
辦法還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隨手轉發廣告也擔責
不同于傳統廣告,辦法將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行為特征界定為“推送或者展示”,并規定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依法承擔廣告法所規定的預先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
這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并沒有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但客觀上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臺。例如微博、微信、電商平臺等平臺上的用戶作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發布者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辦法規定當平臺在明知或者應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發布平臺發布違法廣告時,應當予以制止。
也就是說,以后朋友圈隨手轉發廣告也要承擔責任。“我是吃貨,覺得吃飯的地方不錯,發個朋友圈”,這只是提供信息,沒有真正參與經營活動則不是廣告。“工商部門主要看主觀意愿”,廣東省工商局廣告處處長林陽強調,最好不要擅自轉發產品宣傳信息,因為很多時候無法自證沒有參與經營活動。
據《新快報》
互聯網廣告將成監管“重頭戲”
工商總局副局長甘霖8月31日接受采訪時說,《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施行,突出互聯網廣告特點,突出問題導向,突出可操作性,著力解決基層監管執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厘清各參與主體之間的義務和責任。
甘霖介紹,隨著暫行辦法施行,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也將投入試運行,將初步形成基于云計算的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能力,為互聯網廣告監管執法提供資料采集、違法證據固定、監測信息發布及結果匯總等重要技術支撐,推動實現以網管網。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廣告市場秩序的嚴管,并不是把廣告管死,而是讓廣告產業更加健康地發展,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出力,為消費者服務。”甘霖說。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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