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了 《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今天,第二次全體會議將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表決,通過后將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范圍內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區(市)范圍內由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開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繳納掘路修復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在地下管線本體上附注或者在規定位置設置相關標識,燃氣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警示帶。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示蹤裝置、金屬標識、電子標簽等輔助探測裝置。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建設綜合管廊的,應當同步配套建設。老城區在地鐵建設、大型河道治理、舊城成片改造時,具備條件的,應當推行綜合管廊建設。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趙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