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學義
排污費”擬改為“環保稅”,具有破冰意義,這意味著怎么收、收多少將不再是某些政府部門說了算,而要依法而行。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近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排污費”擬改為“環保稅”。草案明確提出,為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
備受關注的“環保稅”終于浮出水面。環保稅法草案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之后,第一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稅法法律草案。人們耳熟能詳的“排污費”擬改為“環保稅”,顯然具有一定破冰意義,這意味著怎么收、收多少將不再是某些政府部門說了算,而要依法而行。這有利于彰顯保護環境和生態的理念,而且從草案內容來看,環保稅稅額標準高于現行排污費,能更好發揮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節作用。
環保稅法可謂“十年磨一劍”,過程的漫長也說明如今環保已到了必須高度重視的地步。此前相當長一段時間,“排污費”一直唱主角。應該承認,排污費制度對于遏制環境污染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此前據媒體報道,多數省份都有大量重點污染企業因“政策性免征”不用繳納排污費,這其中不乏長期污染大戶。而且,在有的地方,排污費減免甚至成了個別人權錢交易的“籌碼”。
不過也要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后的執法,特別是強有力的征管才是關鍵。在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是“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環保稅是十分專業的稅種,環保部門在排污費方面有長期征管經驗,在污染排放檢測和標準核定方面自然具備技術優勢。而假如采取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協同合作的征管模式,部門利益該如何協調?畢竟,只有各部門權責明確,通力配合,才能確保環保稅順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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