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紅梅
無論違法停車的行政處罰權歸誰,公眾最關心的問題,還是如何更方便快捷地找到合法停車位,不違法停車。畢竟,誰也不愿意跟自己的錢包過不去。行政處罰的目的不是單純罰款,而是對違法行為進行警告和懲戒,防止再犯。 住建部近日發布《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城管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交通、水務、食藥6個方面,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城管“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8月23日《新京報》)
此前,由于主管部門和法律制度缺位,城管執法爭議頻出,暴力沖突也屢見不鮮。2015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住建部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隨后,住建部開始全面啟動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系統性改革、研究、部署,并于近期公布相關辦法征求意見。
意見稿對城管執法范圍進行了明確,其中規定城管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有行政處罰權,引發輿論熱議。因為,這一賦權意味著,以后城管對違法停車現象可以直接貼罰單。而目前,城管對停放在道路上的機動車并沒有執法權,有些地方的城管即便對違停貼罰單,也是暫時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工作,后續的具體處罰仍由交管部門負責處理。此番住建部征求意見稿,賦予城管對違法停車的行政處罰權,將交管部門的一部分權限劃歸城管,體現了堅持綜合執法的發展趨勢與改革方向。
不過,作為城管的主管部門,住建部發布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只是部門規章,采用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城管執法范圍,雖然可行,但不同領域的劃分可能會引發新的部門權限交叉。例如,針對機動車違停問題,城管和交管部門之間的權責如何劃分?城管專有處罰權,還是二者共有?貼了罰單之后,罰金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如何避免城管和交管部門推諉扯皮或互相頂牛?
城管執法涉及到行政處罰和利益分配,必須有充足的法律依據,否則難以服眾。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進行城管執法立法,法律位階太低,無法解決掣肘城管執法的部門協作問題。規范城管執法,還須出臺更高層級的法律或行政法規,進一步明確城管執法范圍,科學劃分部門權限、整合部門職能,遏制多頭管理亂象,在這方面不少地方立法的實踐經驗可資借鑒。
事實上,無論違法停車的行政處罰權歸誰,公眾最關心的問題,還是如何更方便快捷地找到合法停車位,不違法停車。畢竟,誰也不愿意跟自己的錢包過不去。行政處罰的目的不是單純罰款,而是對違法行為進行警告和懲戒,防止再犯。這就要求,相關執法部門在厘清管理權限的同時,將違法停車罰款更多用于建設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為廣大車主提供更智能、便捷的停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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