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為排污企業戴上“金箍”,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數量有限額要求,超過將受到處罰,該辦法自7月5日起正式實施,使得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形式確認,排污單位可以將有償取得的排污權作為無形資產在市場進行自由流通。記者8月17日了解到,島城排污企業需在9月5日前提出申請辦證手續。
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證
記者了解到,2014年12月,財政部、環保部、發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聯合下發通知,將青島列為國家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城市,青島是唯一被列為試點的副省級城市。島城7月份實行了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據介紹,辦法規定范圍內的有固定污染源,需要向環境排放各種污染物的單位,都必須事先向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申請排污許可證手續,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獲得排污許可證之后,方能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在批準過程中會依法依規嚴格把關,而且未經批準亂排污的行為必然要受到嚴厲懲處。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設定的排污許可范圍以及根據國家交易試點要求,規定對排放廢氣、廢水的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放固體廢物等污染源暫不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范圍。具體為排放工業廢氣、工業廢水、醫療廢水的排污單位;燃煤熱源集中供熱設施和城鎮、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公布,初步統計重點污染源單位共188家。
排放污染物數量有限額要求
目前現有的排污單位,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通過環保驗收,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均滿足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向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需要核定許可排放量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綜合總量控制指標、行業排污績效、生產能力、近三年排污單位申報等因素,核定排污單位的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辦法》明確細化了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制度。排污權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核定;二是排污單位是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排污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數量有限額要求,對企業來說是“緊箍咒”,超過要處罰。排污許可證是基礎載體,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對排污權予以確認。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排污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環保部門重新提出排污許可申請。也就是說,排污企業需要在9月5日前提出申請。記者 劉金震 實習生 楊軒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