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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起,本市公布并開始實施《青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4類企業須申請排污許可證,許可證分為甲類和乙類,按照重點排污單位和一般排污單位區別。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運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該辦法施行后60日內,向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新項目驗收合格
15日內申請許可證 據悉,《青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已于7月8日公布并開始實施。按規定,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日常管理。
4類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包括排放工業廢氣、工業廢水、醫療廢水的排污單位;燃煤熱源集中供熱設施和城鎮、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排污單位。
排污許可證分為甲類和乙類,重點排污單位申請甲類排污許可證,包括被列為國家、省、市級重點環境監控單位,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單位,納入本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范圍的單位;一般排污單位申請乙類排污許可證,除上述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排污單位均在此列。重點排污單位實行名錄管理,名錄將向社會公告,并根據環境管理需求進行動態調整。
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各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運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60日內,向各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排污權可交易
10日內要申請變更 接到申請材料后,環保部門將對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需進行現場核查和聽證。排污許可需要核定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綜合總量控制指標、行業排污績效、生產能力、近三年排污單位申報等因素,核定排污單位的污染物許可排放量。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統一確定相關排污許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排污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排污許可申請。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確定的污染物種類、排放標準、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時間、去向等要求。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生產經營場所、排污口的位置或者數量發生變化的,因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改變等原因致使污染物種類、排放標準、排放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排污單位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排污權交易完成后,排污單位應當在10日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并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因環境質量目標要求、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等發生變化需要對載明事項進行調整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排污單位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遺失、損毀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辦。
欺騙賄賂手段取得
排污許可證應撤銷 當然申請成功排污許可證并不能萬事大吉。有違法規定的行為將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包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排污許可證的;以及依法可以撤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而5類情形中有1種存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注銷其排污許可證,包括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排污單位依法關閉的,或者因停產、轉產等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新的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排污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出借排污許可證
最高可罰3萬元 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排污單位超出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內容而繼續排污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而排污單位偽造、變造排污許可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的;或未將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情況如實向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排污單位一旦出現以上違法情形,將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本報記者 李曉哲 郭振亮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