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苑廣闊
日前,江蘇如皋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的“11·11”特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提起公訴,39人被告上法庭,其中已有22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至8年不等的刑罰。據了解,這一系列案件的涉案有毒狗肉1萬余斤、毒鳥11萬余只,氰化物1000余斤,涉及江蘇、安徽、上海、山東、天津等多個省份,大量有毒狗肉、鳥肉流向餐桌。(6月29日《揚子晚報》) 由一條寵物狗的丟失,最終牽出了一起橫跨數個省市,涉案人數達數十人的毒狗大案。案件被偵破,多數犯罪嫌疑人也鋃鐺入獄,等于是斬斷了一條以非法手段毒狗、賣狗、食用狗肉的鏈條,固然值得高興。但是通過案件的偵破,也暴露出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各個環節監管上的嚴重缺失,如果這些監管漏洞不及時徹底地堵上,顯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首先是對肉制品的監管存在漏洞。目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豬肉、牛肉、雞肉、鴨肉等大眾化、主流化的禽畜肉類制品,都有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檢測手段,但是對于狗肉、貓肉、鳥肉等特殊肉類制品的監管,卻仍舊處于空白狀態,既無監管體系,也無監管手段,這樣的漏洞應該被盡快彌補。其次是對氰化物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監管存在空白。根據媒體的報道,不法分子偷獵貓狗時最青睞的就是各種氰化物,原因不僅僅是它們含有瞬間可以致貓狗斃命的劇毒,也在于它們很容易獲得。政府有關部門應從銷售與運輸環節,加強對氰化物等有毒化學物品的監管,阻斷不法分子輕易得到這些化學藥品的途徑。同時,工商、食藥監部門對餐飲行業的監管也存在很大的漏洞。
既然一條貓狗從被毒殺到端上餐飲企業的餐桌的各個環節都存在監管漏洞,有些漏洞還很大很醒目,那么牽涉其中的相關部門,就應該采取具有針對性的措施,彌補監管漏洞,確保公眾食品安全,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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