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羅志華
廣東擬大幅提高城鄉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要求原則上不低于各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其中低保戶等困難群體更是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6月6日《新快報》) 大病保險主要針對的是特殊情況,這個“特殊”,首先指的是大病。由于大病的醫療費用通常較高,盡管患者參加了不同的社會醫療保險,仍然可能無力支付高昂的醫療費用,進而因病致貧或返貧。大病保險正是針對這類特殊情況設置的商業保險,它作為社會醫保的補充,讓大病患者有再次報銷的機會。
但特殊之中還會有特殊,大病患者的家庭條件各有不同,困難家庭中有人患上了大病,就比普通或富裕家庭的大病患者更加特殊,更需要得到幫助。廣東省擬出臺的新政,既照顧到了所有大病患者,更對其中的困難群體多了一層關心,可謂具有雙重“保特殊”的作用。
其實,“不設上限”并非廣東獨創,早在2014年,北京市就推出“大病醫保報銷不封頂”的政策,所不同的是,北京市是一視同仁針對所有大病患者,廣東省則專門針對困難群體,廣東的做法雖更有利于保障特殊家庭,但也容易落入“公平陷阱”。比較合理的做法是,政府可為困難群體增加投保資金,用多投入來換取特殊待遇,這樣既可發揮出大病保險的雙重保障功能,又不損其公平。
此外,何謂困難群體,要有更清晰的界線。僅僅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五保供養對象和低保對象當作困難群體顯然不夠,比如,一些家庭雖然沒有納入低保范疇,但由于醫療支出巨大,成了支出型貧困家庭,他們的處境可能比低保戶等困難群體更為艱難。為此,應科學設置“不設上限”的保障范圍,盡量擴大惠及人群,最大限度地減少因病致貧或返貧現象。大病保險對困難群體的善意還需落實在細節上,是否值得推廣,也要看具體的規則是否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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