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報訊 自稱有能耐可以幫著“撈人”,沒想到最終自己卻進了班房。昨日,記者從市檢察院官方微信獲悉,經李滄區檢察院提出抗訴,于顯愛詐騙一案依法得到改判,原審判決認定的自首情節被推翻,其刑期也由原審判決的有期徒刑四年改為有期徒刑十年。
這起案件緣于2012年初李滄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村干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其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剛被刑事拘留,其弟弟就找到于顯愛,希望后者能幫其兄辦理取保候審。于顯愛應允后,以需要資金打點關系為名,先后兩次從李某某弟弟處索要錢款共計60萬元。兩個星期后,李某某的弟弟還是得到了其兄被逮捕的消息。于顯愛在被李某某弟弟電話追問時,謊稱能幫助其兄辦理緩刑,但需要人民幣100萬元處理關系。李某某弟弟遂又到于顯愛家中交給其20萬元。
2013年3月,李某某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李某某弟弟發現受騙后,多次向于顯愛索要被騙的80萬元但猶如石沉大海,遂于2014年5月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年6月,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將于顯愛抓獲并對其刑事拘留。隨后,于顯愛家屬才將所騙錢財及利息共計人民幣896000元退還給了受害人。該案經李滄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15年5月27日,于顯愛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法院根據證人證言,認為于顯愛在案發前已準備投案,應視為自動投案,系自首,遂從輕作出了上述判決。
李滄區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本案在兩次開庭審理期間,經辯護人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所作證言與在公安機關所作的證言出入較大,且不能認定于顯愛有自動投案的行為;而對于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后,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于顯愛之妻譚某某關于“于顯愛欲投案并退錢”的書面證言,檢察官認為由于證人與被告人是存在利害關系的夫妻,且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次庭審期間,辯護人均未提交此份證言,該證據可信度不高,不應予以采信,也不足以證明于顯愛有自動投案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自首系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滄區檢察院以“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于顯愛系自首,無法律依據,確有錯誤”為由,向法院提出抗訴。后青島市中級法院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近日,本案依法得到改判,于顯愛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記者 徐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