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4月12日訊(記者 孫桂東) 家住李滄區的男子姜某因事業不順便拿妻子出氣,妻子無奈之下向法院申請保護。近日,李滄法院裁定姜某半年內禁止接觸妻子以及近親屬。據悉,這也是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以后,李滄法院發布的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女子肖某,與被申請人姜某系夫妻關系,2006年9月22日,兩人結束戀愛長跑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子,一直居住在李滄區臺柳路附近某社區。自2005年開始,姜某因工作升遷、應酬增多開始酗酒,回家后經常對妻子肖某進行辱罵、毆打。后姜某辭職創業不成,暴力升級,曾當著孩子面拿煙頭燙傷肖某的身體,用刀子直插肖某腿部,并開車撞肖某的車子。肖某不堪其擾,躲避到親戚家中,但仍時常受到姜某的騷擾、恐嚇。無奈之下,肖某向李滄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接到申請后,李滄法院在證實打罵等情況屬實后,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姜某毆打、恐嚇申請人肖某及其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姜某跟蹤、騷擾、接觸申請人肖某及其近親屬,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為確保該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切實履行,李滄法院還向當地派出所、社區居委會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如被申請人違反上述禁令,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醒 遭遇家暴可及時求助 李滄法院該案承辦法官于永攀說,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本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因特殊原因本人無法申請的,本人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記者 孫桂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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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維權兩成涉及家暴 今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作為中國首部反家暴法,該法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讓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有法可依。
記者從市婦聯獲悉,去年,全市婦聯系統接待婦女維權來信來訪1144件,其中涉家暴類219件,占比為19.1%。
據市婦聯權益部部長丁玫介紹,從1995年中國首部《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中第一次提出“堅決制止家庭暴力”,到最終的專門法律出臺,反家暴立法醞釀籌備了20余年。這部反家暴法有“強制報告制度”、“告誡書”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三大亮點。
其中,“強制報告制度”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單位,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告誡書”制度則明確,加害人如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批評教育后出具告誡書,該告誡書可作為法院審理家暴案件的證據。“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則規定,遭遇家暴或面臨家暴,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宗合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