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報評論員 王學義
2013年,馮先生以233萬元的價格購入位于廣州市越秀區松崗西路的房產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過戶后,房價飆升。房子過戶幾個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廣州市仲裁委員會提出《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以及返還房屋的仲裁請求,但被駁回。2014年,原房主又以交易顯失公平為由提起仲裁請求,廣州市仲裁委今年3月1日作出裁定,變更《存量房買賣合同》交易交割為2774683元,馮先生支付房屋差價444683元。(4月11日《新快報》) 在樓市火熱的當下,該新聞迅速引爆輿論,不少網友質疑這是一次“奇葩裁決”。然而,認真分析會發現并非如此。
首先,本案里仲裁機構最終支持賣房者一方,其實與賣房后房價飆升無關,而是最初交易時成交價遠低于市值。涉案房屋面積較大,又是學區房,據評估,交易時期的估價為277多萬元,而當時的實際成交價僅為233萬元。44萬多元的差價顯然不少,仲裁機構要求補的也正是這一部分。
其次,完整的契約精神不僅指嚴格信守契約,“契約平等”也是題中應有之義,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中亦有明文規定。比如,《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或顯失公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而最高人民法院對“顯失公平”的司法解釋為: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就本案來說,原房主一個99歲、另一個年近90歲,顯然對房屋市值缺乏經驗。
另外,縱觀這起房產糾紛,買房者的利益也受到了一定保護。第一次仲裁未認定買房合同無效,第二次仲裁支持的也是《合同法》中的另一種情形,即“變更合同標的額”,也是對交易的保護,買家實際上并不吃虧。
買一套房子不容易,現實中也確有簽訂合同后坐地起價的亂象,應予以譴責并依法制裁。然而,法律會保護合同的平等性,在市場法則中維護弱者的利益。應該說,本案是一個提醒,物美價廉人人愛,但一味想“撿漏”未必是好事,特別是在買房這種可能牽扯眾多家庭成員利益糾葛的事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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