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7日,市民常女士向本報反映,她之前在高田路上給自己的家人訂了一個賓館房間,打算3月24日的時候入住,當時交了200元的訂金,后來因為種種原因,24日當天沒有去住,想找賓館要回訂金,但是卻被賓館拒絕,這讓常女士感到十分氣憤。
27日上午,城市信報/信網記者聯系上常女士的時候,她對當時的情況還記得十分清楚:“我有個家人要到青島來,我就在3月21日,給她訂了一個小賓館的房間,這個小賓館離著我家很近,所以就訂上了,并且交了200元的訂金,并且打了收條,上面就是寫的‘訂金’,但是關于如果不去住要退多少錢的話,倒是沒有說。后來到了3月24日,我家人過來了,家人自己已經訂了別的賓館,于是就去這個小賓館退房,但是這個小賓館就不退錢給我了,這件事情跟他們協商了很多次,但是對方的態度就是不給退,我說退一半也行啊,對方也一直沒有任何讓步的意思。”
記者隨后試圖聯系這家賓館的負責人,發現其手機號已經關機。對于常女士的遭遇,記者咨詢了山東文翔律師事務所的劉書峰律師,劉律師認為,如果當時雙方寫的是“定金”,那么就等于雙方已經簽訂了合同,如果常女士交了定金又不去住的話,那么就等于是常女士違約,定金不予退還是有道理的。如果當時寫的是“訂金”,那么就只是預訂的意思,并沒有任何的法定效力,如果旅館沒有因為常女士沒有入住而造成經濟損失的話(把房間又訂給了其他人),那么就應該退還訂金,如果因為常女士沒有入住預訂的房間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此房間無人入住),旅館方面如果能夠拿出相關的證據,那么不退還訂金也是有道理的,所以最后還得看旅館有沒有因為常女士的行為而造成經濟損失。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潘立超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楊昀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