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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2月15日消息 今天上午,青島中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法院2015年度審判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據悉,2015年,青島各級法院圍繞“努力讓市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狠抓執法辦案,堅持改革創新,強化自身建設,各項工作取得新的進展。全市法院和市中院收結案件數量均創歷史新高。
據悉,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60990件,審執結153924件,結案標的額869.4億元,同比分別上升21.4%、18.2%和41.9%;市中院受理案件18532件,審執結18983件,同比分別上升9.2%和19.5%。全市法院和市中院收結案件數量均創歷史新高。
據了解,2015年收結案件當中,刑事審判方面,依法懲治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審結各類刑事案件10835件,判處罪犯12544人,對3215名符合條件的罪犯依法減刑、假釋。
在民事審判方面,注重妥善化解民事糾紛,保障民生權益,共審結民事案件50662件,標的額83億元。
在商事審判方面,堅持依法審理商事糾紛,規范市場秩序。審結商事案件49858件,標的額397.7億元。
在行政審判方面,努力化解行政爭議,促進依法行政,審結行政訴訟案件3478件,同比上升17.2。
在執行工作方面,加大執行工作力度,維護勝訴權益,共執結案件34235件,標的額383.7億元。
2016年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推進司法改革的關鍵之年。全市法院將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防控風險、服務發展和破解難題、補齊短板”的要求,突出抓好執法辦案,切實服務中心工作,積極推進司法改革,不斷加強隊伍建設,努力維護司法公正,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為青島建成宜居幸福的現代化國際城市作出新的貢獻。
附:部分案例
青島法院2015年刑事審判案例
案例一:崔某某故意殺人案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案情簡介】2015年3月10日10時許,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華陽路派出所民警從查獲的吸毒人員處獲悉毒品系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民警遂對青島市市北區 “清萍居”旅館進行布控。當日14時30分許,崔某某駕車至“清萍居”旅館。民警張萍、王鑫、包小林等人根據線索駕駛警車亦趕到“清萍居”旅館外。張萍發現車上的崔某某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某某出示身份證,崔某某拒不出示并開始倒車,著警服的被害人王鑫、包小林見狀上前支援。崔某某為擺脫圍堵,駕車將王鑫、包小林撞傷。王鑫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經法醫鑒定,王鑫系被車輛碾壓致機體嚴重損傷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包小林損傷屬輕微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員在執行公務,拒不接受檢查,暴力抗法,不計后果,采取駕車沖撞、反復碾壓之手段,致執法公安人員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官點評】本案核心在于被告人崔某某駕車沖撞、碾壓民警致王鑫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主觀是過失還是故意。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在客觀上都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被告人的主觀卻有明顯不同。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上是過失,即不希望造成死亡的結果,而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積極追求或放任死亡的結果。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員在執行公務,拒不接受檢查,暴力抗法,不計后果,采取駕車沖撞、反復碾壓之手段,致執法公安人員王鑫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又系累犯,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
案例二:李某某、趙某某詐騙案
——通過訴訟的方式詐騙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案情簡介】1997年5月20日,李兆某與即墨市通濟街道辦事處李家西城西村(下稱李家西城西村)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約定由李兆某租賃村委64.5畝土地用于發展畜牧種植業,租賃期限20年。2007年即墨市人民政府對墨水河進行綜合治理,并占用了李兆某上述租賃土地,針對李兆某租賃土地的地上房屋、魚塘、玉米地等對李兆某進行了補償。2008年9月9日,李家西城西村以與李兆某簽訂的上述租賃協議期限應為10年,且已屆滿為由,向即墨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租賃協議。訴訟期間,李兆某因病重,將畜牧場及所積累資產、廠房、64畝土地承包權等移交給趙某某。2010年3月李兆某去世。曾任李家西城西村村委委員的被告人李某某作為李兆某的證人出庭作證。該案終審判決駁回了李家西城西村的訴訟請求。
2012年8月,李某某與趙某某預謀由趙某某作為原告起訴李家西城西村,要求償還土地補償款,從中騙取錢財。后李某某通過律師代理訴訟,于2012年9月24日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偽造的填有“土地32畝,單價25 600元,價值819 200元”的《墨水河治理評估明細》復印件及內容為“補償81.92萬元,一年內結清,如拖欠則按月息1.5分計息”,落款時間為2007年7月6日,落款單位為“西城西村委會”的《即墨市治理墨水河一期工程補償兆明畜牧廠董事會的土地補償意見》原件。請求法院判決李家西城西村償付其土地補償款81.92萬元及利息共計人民幣143.1552萬元。華山法庭在審理該案過程中,從即墨市水利局提取了評估明細原件,經比對后認定,趙某某提交的評估明細中多列81.92萬元土地補償款,系偽造證據。經釋明,趙某某同意撤訴。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后為繼續訴訟,于2013年春節后又將一份偽造的內容為:“村委對征用李兆某的32畝承包地,每畝補償25 600元,共計819 200元,到期按月息1.5分錢計算”的《村委會對征用李兆某承包地承諾補償意見》的復印件交給趙某某,讓趙某某提交給法庭。2013年3月6日華山法庭以該案涉嫌經濟犯罪為由駁回趙某某的起訴,并將案件移送至即墨公安局。
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某、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證據,騙取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官點評】本案系我市審理的第一起訴訟詐騙案件。爭議的焦點是,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最高檢于2002年發布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最高院于2006年發布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該問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發布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已經明確。……(法院)在審理此后發生的有關案件時可參酌適用該《答復》的規定。”但本案中趙來興、李知雪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與普通詐騙不同的是,該種詐騙方式同時還妨害了司法,法院最終認定兩被告人構成詐騙罪。判決生效后,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亦印證了該判決的正確性。
青島法院2015年民事審判案例
案例一: 劉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情簡介】原告劉某某曾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宋某某離婚,宋某某不同意離婚。雙方經法官調解和好。2014年臘月二十九日宋某某與劉某某父母發生爭執并報警,劉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宋某某離婚。法官了解到宋某某雖為婦女,但其性情暴躁,與劉某某及其父母動輒打鬧,與兒子也時常發生爭吵。根據調查結果和劉某某提交證據,法院認定宋某某存在家庭暴力現象,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應依法裁定禁止宋某某繼續施暴。根據劉某某的申請,法院制定了人身保護裁定:禁止宋某某打罵劉某某及劉某某父母和孩子;禁止宋某某破壞家中物品。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送達后,宋某某行為有所收斂,沒有提出異議。法院認為,雙方未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經調解未能和好,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判決雙方離婚。
【法官點評】本案集中體現了人身保護裁定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作為首部反家暴法,該法明確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并明確規定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后懲治變為了事前預防。本案中法官作出裁定對受暴力困擾的申請人及其父母、孩子給予了強有力的保護。同時,本案原告為受害人如何申請人身保護裁定作出了良好的示范。本案中,法院還邀請心理咨詢師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干預,雙方當事人均已認識到婚姻的不可挽回。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能夠接受現實,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二:陳某與市北區某醫院醫患糾紛調解案
——糾紛多元化解,共促醫患和諧
【案情簡介】2015年2月中旬,陳某因病在表弟的陪同下到市北區某醫院就診,診斷后陳某要求醫生為自己開具休息一個月的病假條。但醫生認為陳某的病情并沒有那么嚴重表示拒絕,告知陳某只同意開具一周的假條。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陳某和表弟一起對醫生進行毆打,造成醫生面部多處受傷。經鑒定,醫生傷勢構成輕微傷。在前期公安機關處理期間,醫生對鑒定結果持有異議,認為自己的傷勢已構成輕傷,并申請再次鑒定。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案件轉入市北區“天平110醫患調解中心”,由市北法院、市北公安分局、市醫調委三方進行聯動調解。在調解現場,法官和市醫調委工作人員與雙方反復溝通,準確把握糾紛的癥結核心,從化解雙方的心結入手,耐心細致地進行說服勸導,與公安民警共同制訂出解決糾紛的方案,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陳某同意賠償醫生醫療費、誤工費和交通費共計8000元,并向醫生道歉。
【法官點評】出現醫療糾紛后,如醫患雙方溝通不到位,容易激化矛盾。如通過法律訴訟方式解決,均需要需經過立案、鑒定、審理、判決等一應法律程序,不僅耗費醫患雙方成本,增加訴累,也不利于醫患雙方的矛盾緩解,還可能使醫患矛盾進一步激化。針對市北轄區醫療機構眾多、大型醫院分布密集,醫療糾紛數量占全市近半數比重的特點,市北法院與市北公安分局、市醫調委在聯動聯調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整合,聯合建立市北區“天平110醫患調解中心”,法院、公安、醫療調解機構三方聯動調解醫療糾紛,使法院可以在矛盾處于“萌芽”狀態時及早介入,為醫療雙方提供訴前法律咨詢、訴前調解、司法確認,推動人民法院與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的優勢互補,及時有效化解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促進和諧醫患關系。
青島法院2015年商事審判案例
案例一:青島某印染廠破產重整案
——我市首例國企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2012年4月11日,青島中院裁定受理了青島市首例國有企業破產重整案——青島某印染廠破產重整案,并于4月12日指定青島清算事務所為管理人。2013年11月8日,青島中院批準了青島某印染廠的重整計劃。根據重整計劃的規定,該印染廠開展并完成了資產處置、員工安置、債權清償等各項工作。2015年5月7日,青島中院裁定該印染廠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破產重整程序終結。
【法官點評】該印染廠系國有中型企業,已嚴重資不抵債、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依法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既有利于公平清償債權債務,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也有利于拯救企業,保全國有資產,確保社會穩定。面對首例國有企業破產重整案,法院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第一,對于重整程序中的管理模式,采用了國外企業破產重整實踐中常見的債務人自行管理模式。第二,切實維護職工利益,職工債權按100清償。第三,法院依法適用強制批準制度,推進重整有序開展,避免拖冗停滯。法院在依法審理案件過程中,兼顧了公平和效率,有利于打造更為健康的市場環境,維護了社會穩定。
案例二:原告紀某某與被告某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
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具有獨創性的悼詞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情簡介】原告紀某某之女紀然某及紀然某之子于1993年8月在美國洛杉磯被害。著者吳某某以該案為題材,撰寫了《紀然冰命案二十年》一書,由被告某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于2013年8月出版,在全國發行。該書第76頁、77頁全文引用了原告紀某某享有著作權的悼詞,該引用并未經過原告紀某某的同意。法院認為,原告紀某某為其女紀然某及紀然某之子撰寫的悼詞,依法享有獨立的完整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經營為目的出版了侵權圖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法官點評】本案所涉悼詞雖字數不多,但構成完整的文字作品,作者對此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他人如為了突出故事情節,增強作品的感染力對該作品引用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通訊員 李豐波 呂 佼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