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朱永華
1月7日,河南漯河老師李志超見4名青年當街小便,出言制止,卻遭對方毆打至多處骨折,被診斷為“輕傷二級”。事發后民警趕到,打人青年圍住警車大喊“咋了,俺們是未成年人……”。目前此事已立案,因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在偵破時十分慎重。(1月23日《大河報》)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只對8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如果4位小青年的確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此尋釁滋事毆打他人,根本就無需擔心承擔法律責任,這也難怪他們敢于和警察“叫板”。
平心而論,現在的未成年人與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之前的未成年人早已不能同日而語,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和教育的強化普及,如今十三四歲的小姑娘、小男孩不但身體和心理素質比過去的未成年人要“成熟”許多,對各種信息知識的攝取和掌握也較之過去的未成年人有天壤之別,不少未成年人不但善于用國家未成年人保護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甚至還能選擇性“違法犯罪”來讓自己逃避法律制裁,以至于在社會和網絡上流傳“犯罪要趁早”的荒唐論調。
對警察高喊“我未成年”,折射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可怕驕狂,更“喊”出了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尷尬。當一種法規制度發揮出重要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因其本身的時代局限反而在具體實踐中“弊端重重”,這樣的法規制度就有必要重修。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處罰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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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