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日前通過審批并以市長令的形式頒發,該《辦法》共計40條,明確了餐飲服務項目的選址“紅線”。《辦法》將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屆時,凡在居民住宅樓內等“禁區”從事餐飲服務項目的將最高面臨10萬元罰款。
餐飲業選址有“紅線” 《辦法》對餐飲業劃出了明確的“禁區”,規定從2月1日起,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內、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凡違反者,將由環保主管部門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辦法》要求餐飲服務業發展以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新開辦餐飲服務場所,現有餐飲服務場所逐步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具有餐飲服務功能的商業集聚區。
對城鎮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選址《辦法》也劃定了“紅線”,所在建筑物應當在結構上有專用煙道和具備可以安裝油煙凈化、污水處理設施等的污染防治條件;無專用煙道的,經煙道附著建筑物墻體業主書面同意安裝外置煙道,但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建設以及市容管理等有關規定。
大型餐飲要環評審批 《辦法》明確規定,今后開辦餐飲服務項目,應到按規定辦理環境保護手續。其中,開辦涉及環境敏感區的6個基準灶頭以上(含6個基準灶頭)的大型餐飲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不經環評審批擅自經營的,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2個基準灶頭以下(含2個基準灶頭)的小型餐飲服務項目,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不設強噪聲設備且不產生油煙,對環境影響輕微的,免予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但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不予豁免。
超標排污面臨重罰 對于餐飲油煙,《辦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安裝使用高效油煙凈化設施,規范建設油煙排放檢測口。油煙排放應當符合山東省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不得無組織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辦法》還首次提出,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油煙排放監控信息系統平臺,對餐飲服務項目油煙凈化設施實施監督。
對餐飲廢水,《辦法》規定,應當經隔油設施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關于餐飲業的噪音,《辦法》要求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餐飲業超標排污,也將面臨工業企業一樣的重罰。《辦法》規定,凡達不到排放標準且造成嚴重擾民的,環保主管部門應按《環境保護法》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投訴實行“首接負責” 《辦法》首次提出,讓環保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餐飲服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平臺,記載經營情況、項目變更、環境信用評價情況、獎懲等經營者信用信息,并納入青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同時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應向社會作出環境保護守法信用承諾,并在其經營場所公示。市、區(市)環境保護、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公安、規劃、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設置舉報電話,受理舉報和投訴。為了防止部門之間的扯皮、推諉,《辦法》規定對投訴舉報實行“首接負責制”。記者 王媛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